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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应在合伙企业解散后5年内追偿债务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003
  法官:

  1999年,张某和李某开办了一家合伙企业。2000年7月,该合伙企业从我经营的个石材厂购买石材,欠货款3.4万元。2002年7月,我找张某索要欠款,张某称已和李某分手不干了,让我找李某去结账,并出示了李某愿意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的证明,后来我多次找李某都没有结果。2005年底,我再次找到二人,要求给付欠款,二人称我已超过诉讼时效,告也赢不了。请问,我起诉要求张某、李某给付欠款过时效了吗?

                        隋先生

  隋先生:

  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李某给付欠款,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张某、李某都有义务偿还拖欠的货款。合伙企业虽然解散了,但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已从合伙企业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利益,他们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就应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起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张某、李某经营的合伙企业欠你货款,你作为债权人应在合伙企业解散后5年内主张自己的债权,所以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李某偿还货款,不受一般诉讼时效2年的限制。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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