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我准备购买新房,在购房过程中,开发商口头承诺将楼房顶层露台的一部分归我所有。但听人说,顶层露台不能办理产权证,是这样吗?
李先生
李先生:
按照有关规定,房屋的平台、晒台、花台、屋顶平台属于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既然未被记入建筑面积,则露台面积是不被包括在大产证载明的产权范围内的,也就不可能办出相应的小产证。所以,顶层露台是无法办出相应小产证的。
事实上,根据相关规定,顶层露台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任何人,包括发展商和小业主对该露台都不享有专有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因此,发展商是无权擅自将露台售与购房者的。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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