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我朋友赵某因为做生意急需一笔资金周转,我介绍赵某到谢某处借了2万元钱。可赵某由于生意亏了本,现在到了期限却无力偿还这笔钱。如今,谢某说我是介绍人,在赵某不能还时,应由我来承担保证责任,偿还这2万元钱。请问,在借贷关系中,介绍人应承担保证责任吗?
王某
王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知,对于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不用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则不论是通过口头或文字表示,都应当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如果你仅是介绍人,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那么就不必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你对债务的履行有保证意思表示,则必须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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