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我儿子阿凯于2005年10月24日因骑自行车发生碰撞与对方发生口角,并互相殴打。阿凯将对方打伤。我儿子出生于1988年2月7日,现在一家公司做销售工作,月工资600元。2006年2月9日,对方起诉阿凯,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000余元。请问,作为父母,我们是否还要对阿凯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郭先生
郭先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
你儿子阿凯虽然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岁,但在诉讼时已年满18岁,且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所以该案赔偿责任应由你儿子阿凯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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