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我的一个朋友前年与他的妻子离婚了,共同生活期间欠下外债6万元。经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各负责偿还3万元的外债。但是,因为我的朋友经济条件较好,离婚后所有的债权人都向我的朋友索债。请问,我的朋友对法院确定由他的前妻负责偿还的3万元还有义务清偿吗?
王先生
王先生:
你的朋友在离婚后对法院确定由他的前妻负责偿还的3万元债务仍有义务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所以,所有的债权人都有权向你的朋友或者他的前妻主张债权。当然,你的朋友在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法院的判决书向他的前妻进行追偿。
因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欠,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所以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对全部的共同债务均有清偿义务,而法院对债务的分割只是作为夫妻之间在承担连带责任后相互行使追偿权的依据,而不能用以对抗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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