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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是否应支付因拖欠工资而离开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822
  法官:

  我是某公司会计,在该单位已经工作6年。2005年,单位拖欠员工工资6个月。今年春节后,我决定离开单位,但单位拒绝支付我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请问,单位可以这么做吗?

                          魏女士

  魏女士:

  一般来说,主动离开工作单位,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你们单位一直拖欠工资,所以,其应当向你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和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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