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两个月前的一天,我携带单位的一张载明限额10万元的空白支票外出购物时不慎被盗。当天,我单位立即通过本地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声明该支票作废,次日又在本地报纸上刊登了该支票作废的声明。
5天后,我单位会计在核对账目时,发现外地一家公司用这张已声明作废的支票从我单位的银行账户上划走了9.5万元。我单位派人找到这家公司时,公司已人去楼空。我单位找银行交涉,银行却说他们没有责任。请问,银行是否负有责任?
杨先生
杨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应当在票据丢失后,立即通知单位的开户银行挂失止付,然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直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只有经过人民法院作出除权裁决,丢失的支票才丧失效力。
你单位在支票被盗后,并未采取法定的救济措施。登报声明作废的做法并不能使票据作废。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银行对票据的审核只负形式上的审查义务,即只审查票据形式上是否存在瑕疵,如填写错误、涂改、是否伪造、变造等。至于票据是如何取得的,银行不负审查义务。因此,在这个问题上,银行没有过错,也不应对你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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