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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剩一人 合伙企业是否继续存在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357
  法官:

  1999年,我和张某共同出资开办了一家塑料厂,厂里的事务一般由张某负责。2004年7月张某因车祸死亡。现在由我负责塑料厂的日常生产。因张某的亲属经常捣乱,厂子无法生产,现已停产。请问,我可以解散塑料厂吗?

                          李先生

  李先生:

  你可以依照《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解散塑料厂。

  合伙企业的成员至少是二个以上的自然人,一旦合伙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存续就发生问题。《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的;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全体合伙合伙人决定解散的;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的;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实现或无法实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因退伙等原因的发生,合伙人可能变成一人经营的情况,实际上属于独资企业,应当解散。张某与你开办的塑料厂是合伙企业,但张某已死亡,实际上合伙企业只剩你一人,该合伙企业已不具备合伙企业的基本条件,你可以申请解散该塑料厂。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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