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高某是个体运输户。2000年,我开始与其有经济业务往来。2004年底,高某因运输业务不景气想开办一砂石厂,因资金紧张向我借款10万元,并言明用其所有的5辆东风牌货车做担保,1年内将借款还清。2004年12月,我将10万元借给高某,同时高某为我出具借据。后高某因砂石厂的货款无法及时结回,资金周转不开,先后将抵押给我的5辆货车卖掉2辆。请问:高某在未偿还我借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卖车?我是否可以要求高某偿还借款。
隗先生
隗先生:
在不转移对其车辆占有的情况下,高某将车辆作为向你借款的担保,那么,在高某不偿还借款时,你有权依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但车辆属于特定物,以车辆作为抵押担保应当到车辆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未办理登记,抵押不生效,抵押权也就不能成立。也就是说,如果你与高某未就车辆办理抵押登记,高某将抵押的车辆卖给他人时,你不能主张高某与他人的车辆买卖行为无效,也不得向买车人主张抵押权。如果办理了抵押登记,在高某不通知你将车卖给他人时,你可以行使抵押权,买车人可以代高某清偿借款使抵押权消灭,买车人清偿借款后可以向高某追偿。
依担保法的规定,在车辆抵押期间,高某是可以卖车的,但高某卖车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你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借款,卖车款超过借款数额的部分归高某所有,不足部分由高某清偿。另外,因高某的卖车行为导致了抵押物价值减少,你也有权要求高某停止其卖车行为,并有权要求高某恢复抵押物价值,即卖掉的2辆车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的担保,剩余的3辆车仍作为原借款的担保。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 涉外合同纠纷中,变更选择适用法律的时间有什么限制?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 这所房子是我个人的财产吗?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楼上渗漏楼下怎样索赔
-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西检院举办反洗钱专题同堂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