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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债务能否抵销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886
  法官:

  我在建厂之初从李某手中借款5万元,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2005年5月为还款日期。去年7月,李某因有急用向我借款3万元,借款合同中约定2005年1月为还款日期。今年1月还款期限已到,我向李某主张还款3万元时,李某要求将这3万元与我欠他的5万元相抵,还款2万元,我因急需资金周转拒绝了此要求。请问,这笔债务可以相抵吗?

                           王先生

  王先生:

  这笔债务不能相抵。

  债务抵销指债权双方互负债务,依法各以其债务与对方债务相互冲抵的行为。在我国,债务抵销可以分为法定抵销和自愿抵销两种。对于法定抵销,可以由一方当事人决定和行使,即无须取得对方的同意就可以抵销,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可以看出,法定抵销应当具备四个条件:债权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互负债务;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是属于同一种类的债务;双方所负的债务是可以抵销的债务;双方债务都已到履行期。上述4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法定抵销才能产生。你与李某之间所负的债务满足前3个条件,但你所欠李某的5万元,双方已明确2005年5月为还款日期,今年1月还不到履行期,而李某欠你的3万元到今年1月已到履行期,所以双方之间的互负债务不具备第4个条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不能抵销。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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