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我与丈夫结婚12年,现因夫妻感情破裂,我已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我丈夫向某有限责任公司出资50万元,成为该公司股东,此款为夫妻共同存款。请问法官,对该出资额,法院会如何处理?
刘女士
刘女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侵害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将出资款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夫妻双方就出资款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的,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取得的股东的局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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