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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解除后还尽赡养义务吗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124
  法官: 

  1981年10月,我被程某收养,当时我只有3岁,被收养后我一直与程某及其夫一起生活。由于我婚后常因生活琐事与程某夫妇产生纠纷,经法院判决解除了我们之间的收养关系。近日,程某以自己年岁已大,丧失了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且无其他子女赡养为由,要求我每月给付其赡养费400元,并负担医药费用。请问,程某与我解除收养关系后,还有权要求我履行赡养义务吗?

                         孟女士

  孟女士:

  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你是程某与其夫收养的女儿,在你成年后虽因双方产生矛盾解除了收养关系,但解除收养前你一直与程某及其夫共同生活并由程某夫妻二人抚养至成年。现程某已年老体迈,丧失了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又无其他子女赡养,你理应对程某老年的生活给予一定的扶助。程某要求你给付生活费的请求合理,理由充分。你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收入情况和家庭生活水平每月给付程某一定数额的生活费。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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