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我儿子今年7岁,上小学一年级。前几天在学校上手工课时,看到老师不在教室,就和另一个同学打闹,用手工刀将该同学的眼睛扎伤,花去医药费5000多元,对方家长要求学校和我们赔偿。学校不同意赔偿,理由是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医药费应当由我们出。我们觉得,既然把孩子送到了学校,学校理应担负起监护职责,承担监护责任,医药费应当学校出。现在受害学生家长已经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究竟谁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宋先生
宋先生: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它的民事责任。因此,你的孩子将别人打伤,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说明,家长把孩子送到了学校,家长的监护责任并不因此而转移给了学校,学校对未成年人承担的责任并不是监护责任,而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只有学校在有过错的情形下,才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是补充赔偿责任。
你们将孩子送到了学校,已经尽到了监护责任,可以适当减轻你们的责任。上课期间老师擅自离岗,说明学校有过错,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因此,你们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学校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比例由法院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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