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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随时可以收回未约定出租期限的房屋吗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602
  法官:

  我有二室一厅住房一套,2004年8月我将房出租给常某,月租金2000元,租金每半年付一次。我与常某没有约定出租期限。2005年9月,我要收回房子,常某以现在没有地方居住而拒绝。请问,没有约定出租期限的房屋,我是否有权随时收回?

                           孙女士

  孙女士:

  你可以随时收回房子,但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告知常某。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自住的,一般应当允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令其搬迁,如果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腾让部分房屋。

  你与常某未约定出租期限,是典型的不定期租赁合同。你可以收回出租房,但要提前通知常某,并给常某一个合理的期间,才能解除租赁合同。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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