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我的邻居张老太只有一养女,但其不尽孝道。多年来,张老太的吃饭穿衣、住院看病均由保姆与保姆之子负责。张老太决定与二人签订一份书面协议,照顾她今后的饮食起居、生养死葬,死后将个人所有住房三室一厅,留给母子二人。请问,张老太应如何签订协议?
李先生
李先生:
张老太想要签订的是遗赠扶养协议。即先由扶养人对被扶养人承担生养死葬的责任,被扶养人去世后,扶养人按照此协议,才能取得被扶养人的遗产。这是我国法律赋予我国公民处理个人所有财产的一种权利和方法。
签订该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的表示;遗赠人所遗赠的财产必须是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同时必须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作证,并在该协议上签名,遗赠扶养协议才能成立。如果到公证机关采用公证的形式订立,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就更有保障了。
遗赠扶养协议从签订起就发生法律效力,扶养人即开始履行扶养协议,并且在遗赠人死亡之后,该协议优于遗嘱继承和遗赠。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可以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去处理;如果有抵触,则必须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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