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王某因与张某素有矛盾而怀恨在心,于是以张某名义向一家报纸投寄了一则张某的征婚启事,并登上了张某的单位和家庭住址。此后不久,张某就收到大量的应征信件,使其工作、生活受到严重的影响。请问,对方是否应算侵犯姓名权?
石先生
石先生:
王某对张某已构成侵犯姓名权。
姓名权是公民的特定化标志,是公民区别于他人的一种符号。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王某未经张某的同意,即秘密使用张某名义刊登征婚启示,明显具备盗用要件。王某为泄私愤,违反张某的真实意愿,其主观恶意明显。因此,张某可以起诉王某,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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