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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大兴法院在国网北京大兴供电公司挂牌普法驿站并开展普法活动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907
  在国网北京大兴供电公司“普法驿站”挂牌活动现场,供电公司职工向大兴法院的法官们提出了法律疑问。   5月29日,大兴法院在国网北京大兴供电公司挂牌“普法驿站”并与企业开展座谈。这是大兴法院第25次挂牌“普法驿站”,更是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的首家“普法驿站”,对于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常态化推进企业普法具有重要意义。   挂牌活动中,大兴法院的法官们逐一解答了供电公司提出的树线矛盾先予执行、电力设施侵权、电费回收、商标权侵权、财产保全损失赔偿等问题,并接到了来自供电公司的普法订单。   “‘普法驿站’刚开张就收到企业的普法‘订单’,这是供电公司对我们的信任,我们义不容辞。”接到普法订单后,立案庭郭艳飞法官和民二庭成桂钦法官来到了国网北京大兴供电公司,他们结合《民法典》中对供电合同的最新规定和审判执行工作积累的实务经验,为供电公司的职工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下面就让我们来看案例: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07年,张某的房屋所在小区开发商申请了用户名为某投资有限公司的电费账户,由专用变压器为小区房屋供电。业主用电需向物业公司购买后使用,物业公司统一向供电公司交纳电费。2021年6月,张某在国家电网公司网上营业厅申请办理“低压居民新装”业务。供电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勘验后,认为涉案房屋不满足直接供电的条件,拒绝了张某的申请。张某认为虽然涉案房屋可以用电,但是比供电公司直接供电的价格高,故其起诉至法院要求与供电公司直接订立供电合同,由供电公司直接供电。   判决结果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的供电方式的形成有其历史原因,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张某申请供电公司另行独立为其提供用电服务,不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原则上电力公司不得拒绝与业主签订供电合同,但是也存在例外情况,如果用电人的需求超出合理范围,如供电成本过于高昂、无必要用电情形要求提供供电服务、可以正常用电却申请另行提供用电服务等情况,供电公司有权拒绝签订合同;如果未按照规定期限足额支付电费,自逾期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或者违章用电且情节严重的,电力公司可以中止合同。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河东村委会雇佣吕某为村委会安装喇叭布线。吕某使用梯子爬到电线杆顶部安装过程中,手触碰到电线杆顶部小横杆,该横杆上有铁丝吊挂村民高某家的入户线,但是事发时电线漏电,铁丝和小横杆传导导致吕某触电摔伤。后吕某将村委会、高某、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判决结果   高某作为涉案线路的产权人,未及时发现线路受损或修复线路,是导致吕某触电的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故高某对吕某的触电摔伤承担相应责任;河东区居委会雇佣吕某进行喇叭布线作业时未告知电力公司,没有征得其同意,且作为雇主,在吕某进行高处电力作业时未尽到相应监管义务,对吕某的触电摔伤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考虑到吕某本人也存在一定过错,故高某与河东村委会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家用220V低压电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属于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村民应对入户线等电力设施进行管理、维护,防止漏电事故发生,雇员在施工过程中应佩戴好绝缘手套、安全带等防护用具,雇主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安全施工,供电企业应当遵守电力法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工作。   案例三   基本案情   陈某为铺设盖房所用浇砖水管,在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村南10千伏电线杆之间的高压线下竖立约6米长空心铁管,想把管内的土倒出来,张某经过此地上前帮忙。在竖立铁管过程中,因铁管触碰上方10千伏高压线,导致张某触电身亡。   判决结果   高压供电系统系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属于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侵权行为,应由危险活动的占有人、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只有在损害结果系因受害人故意或者有其他法定免责事由时,才得免责。造成张某触电事故的高压电线产权人和管理人均为被告北京电力公司,被告不能举证证明事故系张某自己故意造成,亦未举证证明有其他法定免责事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考虑其他各方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情认定北京市电力公司负担本案50%民事责任。   法官提示   在高度危险活动领域,相比于《侵权责任法》,《民法典》将减轻占有人或使用人责任的法定条件从一般过失修改为重大过失。可见,现行法律对高压供电企业法定免责或减轻责任的限定更加严格,高压供电企业对于高压线附近建房、施工、种植树木等行为应当采取积极巡查、设置有效警示标等安全措施,防止电力事故发生。   法官寄语 电力是生活必需品,因此供电合同并非一般的商业合同,具有社会服务性和的一定的公益性。电网企业在签订、履行供电合同时要时刻牢记人民群众利益,履行好安全供电义务、通知义务和抢修义务、提示警告义务。用电人也应肩负起必要的社会责任,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如果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用电,可能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财产受损,面临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利后果。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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