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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旅游企业擅自开凿山体,市检四分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920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每年的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2024年我国环境日的主题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当天,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以下简称四分院)提起的一件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图为庭审现场   2023年9月,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某旅游企业在自然风景区非法采矿,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怀柔区检察院在完成初步调查后将案件移送四分院。四分院立案后经依法调查查明,2023年4月,出于提升漂流服务质量的目的,该企业未经行政审批,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组织挖掘机开凿山体,开采强风化基岩和建筑用砂5130.8立方米,合11390.37吨,造成矿产资源损失,同时破坏了周围山体植被,造成林地毁坏706.72平方米。   图为违法行为人擅自破坏的部分山体   图为违法行为人违法开采的强风化基岩和建筑用砂   为查明公益受损害情况,四分院委托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司法鉴定中心选派鉴定专家组,对该企业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以及因果关系等进行鉴定,认定该企业非法采矿行为直接导致评估地区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受到永久性损害,损害费用总计11.8万余元。   图为四分院、怀柔区检察院、鉴定专家组联合赴案发现场踏勘环境损害情况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矿产和林地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告企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毁坏林地开采矿产资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禁止性规定。其违法行为导致涉案区域山体永久性损害以及公益林地毁坏,影响了森林生态系统的气候调节、水文调节、土壤保持功能,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企业应承担生态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图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发表意见   庭审中,被告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事实予以承认,提出愿意以替代性修复等方式承担法律责任。鉴于涉案地块已被完全破坏,无法恢复至初始状态,同时考虑到被告已充分认识到自身错误、愿意积极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同意在不减损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探索以异地补植复绿方式履行赔偿责任。   “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志愿者、北京绿长城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总监申丽勤,“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志愿者、怀柔区园林绿化局综合执法队副队长、特邀检察官助理韩石旁听庭审。   图为“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志愿者旁听庭审   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力推动全社会关注环境问题、增强环保意识,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法条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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