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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是否合法?这场新闻发布会为您解答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796
  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是否合法?员工在公司多次催促下始终推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离职后是否还能得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地产公司销售的提成工资到底该如何认定?这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心的问题,这场发布会将为您逐一解答。   11月29日,北京市门头沟法院召开《劳动用工类案件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通报近五年来该院劳动用工类案件审理情况、特色举措等,并结合4起典型案例发布提示和建议。   据统计,2018年至2022年,门头沟法院劳动用工类案件收案数呈现较快增长势头,在民事案件中的占比由2018年的4.89%升至2020年最高的8.67%,之后始终保持在8%以上,反映出劳动用工类纠纷仍然多发。   民一庭庭长韩晓飞就《劳动用工案件审判白皮书》重点内容进行通报。据白皮书显示,近五年来,该院审理的劳动用工类案件呈现出案件数量保持高位,劳动争议和劳务纠纷各占其半;用工纠纷领域集中,所涉行业与区域发展密切相关;用工规范性有待提升,用工主体整体败诉率高三大特点。   通过对受理案件进行分析,白皮书指出了该类案件折射出的问题,一方面,企业依规治企意识不强,规章制度运行不畅,另一方面,部分企业一味追求经济利益,故意规避用工主体责任,此外,某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劳动者安全防护不周。   针对以上问题,韩晓飞建议,要强化企业诚信经营和规范用工意识;织密企业规范用工风险防控网;强化职能部门监管防控效能;完善涉企纠纷内外部协调化解机制。   发布会上,民一庭法官任亚杰通报了4起劳动用工典型案例。案例涉及劳动合同订立、提成工资发放、工作岗位及地点调整等常见问题。在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中,小杨与公司协商一致在燕郊工作8年多后,公司因商务原因单方面要求小杨于规定日期前到北京报到,小杨并未同意,公司随后对小杨作裁员处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因商务原因导致小杨的工作地点需要变更,对此应与小杨协商一致,或考虑对其生活的影响,主动采取一些合理的弥补措施。但该公司既未与小杨协商一致,也没有主动采取合理弥补措施,所以不能因小杨未选择调整后的工作地点而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最终判决该公司向小杨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任亚杰法官提示道:“企业对变更工作地点负有协商、积极协助、适当弥补等责任义务,变更工作地点不应单方决定,也不能放任对劳动者造成重大影响。”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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