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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司法保护知识产权 激励创新驱动发展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76
  □ 记者 徐鹏      近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省法院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并发布10起典型案例,覆盖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领域,涉及食品、非遗文化、网络营销等行业,展现了青海法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护航创新驱动发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建设现代化新青海取得的成效。      销售假冒品牌白酒   缓刑两年并处罚金      2019年至2020年底,韩某某为牟取非法高额利益,从林某某、储某某处低价购买明知是假冒五粮液、茅台等注册商标的白酒,在其经营的超市按正品市场价对外销售,直到2020年12月28日该店被查。从林某某、储某某处查扣的由储某某书写的销售记录账单显示,韩某某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白酒共计90瓶。   经查,韩某某已销售侵权品牌白酒的货值金额为189120元,获利123220元,案发后韩某某家属退还了全部获利赃款。本案审理过程中,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自行和解达成协议,韩某某全额支付了赔偿款。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五粮液等白酒,已销售金额为189120元,违法所得123220元,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韩某某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积极缴纳赔偿金和罚金,认罪悔罪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韩某某犯罪数额,具有的上述量刑情节,且被告人韩某某系初犯,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被告人韩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3万元。   该案系西宁中院知识产权案件实行“三合一”后,审理的首批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审理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系列案件,发挥了典型案件导向功能,起到了传播知识产权保护要“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核心理念的作用。
    公然诋毁竞争对手   赔偿损失公开道歉      2020年4月,黄南州盖某藏文化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某让卓,经营范围为藏文化产品开发等,后核准变更经营范围为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化妆品零售批发、日用百货销售等。2020年12月,如某电子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为互联网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服装服饰零售等。2021年6月25日,如某电子公司委托广东某化妆品公司生产加工“雪域女神”系列产品,经送检合格后开始组织对外宣传销售。   2021年8月15日至2022年3月期间,盖某藏文化公司在以其名义注册的短视频平台上发布视频,视频中出现“接下来让你们看看假的产品雪域女神补水靓肤面膜”等表述。某让卓也先后在用户昵称“黄南州盖某藏文化产品”的社交媒体上发表“今晚主要讲的是索某冒用产品名伪造假货的事实和雪域女神化妆品的真伪”“索某直接冒用产品名销售……他们就是化妆品里加了点激素”“这不是盖某藏文化公司的产品、是假货”等表述,且部分配图使用的是雪域女神补水靓肤面膜外包装图片。   随后,如某电子公司诉至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盖某藏文化公司、某让卓停止商业诋毁行为,并连带赔偿造成的损失。盖某藏文化公司、某让卓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如某电子公司停止商业诋毁、窃取盖某藏文化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某让卓作为盖某藏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短视频平台以及个人社交媒体账号对外发布涉及如某电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影射其产品的信息,且在对外发布的信息中数次表述,已超出正当商业评价、评论范畴,构成商业诋毁。对此,如某电子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产品经过相关机构检验检测,案涉产品为合格产品。   而盖某藏文化公司、某让卓仅提供了部分用户的聊天记录及照片,以期证明如某电子公司的产品会引起过敏等问题,故认定该信息具有虚假性、误导性,这些信息的接收对象为社交平台、直播平台中对化妆品有购买意向的普通消费者,对产品是否合格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较弱,避险意识较弱,容易受到所接收信息的影响,从而拒绝交易相关产品,且发布的信息点赞量达20万以上,足以认定其行为对竞争对手如某电子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损害。盖某藏文化公司、某让卓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行为。盖某藏文化公司在其直播平台中发布涉如某电子公司产品的相关虚假信息,认定其构成侵权。某让卓构成共同侵权。   据此,法院判决盖某藏文化公司、某让卓停止对如某电子公司的商业诋毁行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公司官方短视频平台和个人社交账号以及《黄南报》上以公告的方式公开向如某电子公司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道歉内容在6个月内不得删除,并连带赔偿如某电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3万元。
    赋码服务数据错误   解除合同退还费用      圣光公司与质码公司于2017年8月签订了《“质码”追溯平台使用协议》,约定由质码公司为圣光公司提供具有个体识别性质的唐卡二维码赋码服务及后台经CA认证的数据架构,以实现产品防伪、产品溯源、互动营销、数据提取等服务,合同未约定服务期限。   合同签订后,圣光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前分批次向质码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费67万元,质码公司为圣光公司在其互联网数据平台提供架构,并安装紫外激光赋码一体机,双方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   2019年5月29日,圣光公司告知质码公司二维码提取数据错误,质码公司未予以解决。随后,圣光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12月16日、2020年5月14日分别向质码公司平台提出二维码赋码申请,未获批。2020年5月14日,圣光公司再次告知质码公司要求解决二维码数据提取问题,但仍未得到解决。2020年12月1日,圣光公司通过微信、EMS邮件方式向质码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质码公司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后在三个月内未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截至2020年6月22日,圣光公司获批并使用的二维码数量为33个,质码公司提供的设备含紫外激光赋码一体机一台、烟雾净化器一台、操作台一套。随后圣光公司向起诉,要求质码公司返还服务费6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01000元。   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未约定服务期限,属于不定期合同。质码公司为圣光公司提供并有效使用了33个二维码赋码追溯服务,双方虽未约定履行义务数量和期限,但综合评判远达不到实现合同目的的要求,质码公司在履行部分义务后怠于履行,致使合同不能实现。在兼顾合同内容及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商业风险、二维码赋码设备现状等因素后,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确定质码公司返还服务费用的85%为宜。对圣光公司提出的返还合同服务费合理部分的主张,予以支持,质码公司提供给圣光公司的赋码设备,应予返还。   据此,法院判决质码公司向圣光公司返还服务费569500元;圣光公司返还质码公司相关设备。   质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据了解,同仁市是国务院批准的文化生态保护区,近年来,该地区立足热贡艺术文化集聚、“非遗”资源底蕴深厚的优势,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越来越多的热贡艺术文化产品如唐卡、堆绣、石雕等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线上销售,拓宽热贡作品销售市场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技术服务方面的纠纷。   此类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多集中于技术服务质量是否符合约定、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本案的判决对该地区有很好的示范和指引作用,让本地区艺术文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更加注重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以及一旦涉诉后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规集市      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老胡点评      当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时有发生,而且出现了新类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不但损害他人财产权益、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而且危害社会创新文化的培育形成,妨碍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贯彻落实。   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以改革创新的理念、能动司法的精神,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办理质效,为推动中国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现代化贡献司法力量,还要不断完善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知识产权办案模式,针对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高办理案件的专业化水平,准确打击惩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切实维护企业、个人合法权益。   同时,人民法院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以案说法活动,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司法案件的引领、推动作用,促进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胡勇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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