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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患有甲状腺结节投保时未告知遭拒赔 女子起诉保险公司获赔50万元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938
北京房产律师 |   李女士同时投保有重大疾病保险和健康医疗保险。保险期间内,李女士被诊断出甲状腺癌并住院进行手术治疗。出院后,李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李女士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为由拒赔。李女士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向其赔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50万元、健康医疗保险保险金3635.8元。经北京海淀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向李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款50万元,驳回李女士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健康医疗保险赔偿款的诉请。   李女士诉称,2020年4月,其在保险公司同时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和健康医疗保险,其中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为50万元,健康医疗保险年度给付限额(非因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100万元。保险期间内,李女士被诊断出甲状腺癌并住院进行手术治疗,发生医疗费自负部分为3635.8元。出院后,李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赔。   保险公司辩称,李女士在2016年体检时已查出甲状腺结节,但李女士在投保时未将该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因此,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有权拒赔。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但如实告知义务应限于保险人提出的询问范围。本案中,关于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该保险投保单列明的告知事项中表述为“是否患有甲状腺或甲状旁腺疾病”,李女士回答为“否”。李女士虽于2016年体检时发现甲状腺结节,但现有证据未显示李女士对其采取了治疗措施或定期进行复查。考虑到甲状腺结节的多发及常见性,其并不必然属于疾病范畴,故在保险公司未具体询问是否具有甲状腺结节的情况下,李女士并不负有主动告知义务。   关于健康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该保险投保单列明的告知事项中表述为“是否发生过甲状腺结节的情况”,李女士回答为“否”。因保险公司已明确询问是否发生甲状腺结节的情况,李女士未如实告知,而甲状腺结节属于与保险标的相关的情况,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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