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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四人非法电鱼,领刑半年以上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39
北京房产律师 |   密云区水域辽阔,水产资源丰富。每年4月1日到9月24日是密云水库的禁渔期,在这期间大量幼鱼幼虾等水生生物资源繁殖生长,从而维持着水库的水域生态系统平衡和水生生物资源多样性。在水库禁渔区、禁渔期内顶风作案,非法捕捞,不仅触碰了法律红线,对密云水库生态环境也造成了严重破坏,最终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日前,密云法院审结了一起在水库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的刑事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与汪某、赵某、金某相约至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黄各庄村祖各庄西面密云水库库区内,四人将王某提供的捕鱼船只运送至水面,王某和汪某二人驾驶船只利用汪某提供的电瓶、增压器、电抄子等电捕鱼工具在水上进行捕鱼,赵某和金某二人负责在岸边放哨。密云水库综合执法大队夜间巡逻的执法人员发现四人正在实施违法行为,对四人实施控制,现场查获捕鱼船只、电捕鱼工具以及渔获物。密云水库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四人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电瓶、增压器、电抄子等工具以禁用的电鱼方式捕捞水产品,捕获水产品鲤鱼、鳜鱼、黑鱼、鲂鱼、鲫鱼、鲶鱼共41.05千克。经鉴定,上述渔获物价值人民币1407.63元。本案移送至公诉机关后,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王某、汪某、赵某、金某违反国家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为由提起公诉,要求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汪某、赵某、金某自愿认罪认罚,诉前主动向渔业部门赔偿渔业损失共计25000元。    裁判结果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汪某、赵某、金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王某、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坦白,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汪某、赵某、金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并已主动承担受损渔业资源修复责任,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依法没收存档作案工具。    知识科普   电鱼是一种非法捕捞的行为,危害性极大。一是会对鱼类造成不可逆的伤害。电捕器会瞬间释放强大的电流,这种电流已经超过鱼类所能够承受的压力,进而导致鱼类性腺损伤,凡是被电流电击到的鱼类基本难以存活,即使侥幸存活也大多丧失了繁殖能力。二是对水体质量产生不良影响。水体内的浮游微生物会因电捕器瞬间释放的电压而产生群体性死亡,导致水质失去生机,造成“死水”现象。三是对人自身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电鱼时电流瞬间爆发,如若操作不当,人不小心接触水面,会给电鱼者或其他涉水活动人员带来致命危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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