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薛应军)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程序规定》),进一步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健全检察官惩戒制度,规范检察官惩戒工作,促进和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职。这标志着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和检察官惩戒制度基本完成了顶层设计。《程序规定》共2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程序规定》要求,检察官惩戒工作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遵循司法规律,体现检察职业特点;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严肃追责与依法保护有机统一;坚持责任与过错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等工作原则。
《程序规定》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职业操守好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检察官和法官等专业人员中选任。其中,委员总人数应为单数,检察官委员不少于半数。
《程序规定》规定,检察官惩戒工作由人民检察院与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分工负责。人民检察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检察官涉嫌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依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停职、延期晋升、调离司法办案工作岗位、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以及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根据人民检察院调查的情况,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检察官是否存在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
《程序规定》还明确了当事检察官在惩戒程序中享有的权利。当事检察官有权申请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委员、惩戒案件审查调查人员回避。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当事检察官有权出席听证,并进行陈述、举证和辩解,可以向惩戒委员会申请相关人员到听证现场作证或说明情况。当事检察官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提出,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当事检察官对惩戒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复核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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