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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哪些单位和人员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01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规定:下列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三)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四)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前款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前款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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