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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制度有什么变化?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506
  2014年3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制度作出了相应修改。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删去了原来关于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采取公司股东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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