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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业主因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受损可否提起损害赔偿?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258
  2003年我国制定了《物业管理条例》,首次明确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概念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物权法》对此作出了进一步完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物业管理方面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如果该决定侵害了某一或者某些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决定。

  对于因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物业管理方面的决定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并致其遭受损失,《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能否请求损害赔偿。鉴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小区物业管理的合议组织,其本身并无财产可供执行,业主单独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撤销之诉中一并提出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对损害赔偿部分不予受理。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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