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2023年2月2日,江西省、市、县联合工作专班在上饶市铅山县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胡鑫宇事件调查情况。 2022年10月14日,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致远中学高一学生胡鑫宇失踪。事件发生后,组织有关部门和各方力量,持续开展调查搜寻工作。2023年1月28日,胡鑫宇尸体被发现。在国内权威刑事技术专家现场指导下,省、市、县公安机关联合工作专班通过开展调查访问、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物证检验鉴定等工作,认定胡鑫宇系自缢死亡,尸体发现地系原始第一现场。
一、尸体发现情况 1月28日12时25分许,铅山县公安局接到某粮库职工电话报警称,在粮库院内树林中发现一具缢吊尸体。接报后公安机关迅速派员赶到现场勘查,发现死者衣着与2022年10月14日致远中学学生胡某宇失踪时衣着一致。随即商请检察机关派员监督,邀请家属代表及其委托律师全程见证。1月29日,公安机关经对死者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确定死者系胡某宇。
二、现场勘查情况 尸体发现地位于铅山县河口镇金鸡山区域的某粮库院内,粮库占地面积92亩,内有仓库、宿舍等建筑20栋,建筑物占地8000余平方米,四周用红石砌成围墙,高度约5米。围墙外侧平整,内侧形成阶梯状。 中心现场位于粮库院内北部洼地竹树杂林中,洼地高低落差约6.3米,竹树杂林呈不规则狭长条形,面积约9300平方米。 中心现场北面是东西走向的围墙,紧靠围墙外有一渣土堆,渣土堆高度低于围墙约1.5米,渣土堆与围墙间有两棵树木,树木高于围墙。围墙内侧墙体上生长一棵向内斜生的树木,树干直径约11厘米,胡某宇尸体缢吊于该树树干凸起处,悬挂点距离地面4.5米,与围墙顶端垂直距离0.61米。 尸体上身穿黑白相间的连帽运动服,前后反穿,下身穿黑色运动长裤,双脚穿深色袜子。尸体颈部缢索由两根白色鞋带相接而成。尸体足尖自然下垂,距地面1.47米,尸体下方地面发现两只白色回力牌高帮帆布鞋,鞋上均无鞋带且落有较多枯叶。左鞋内侧鞋尖部、鞋底跟部粘有绿色苔藓,右鞋内侧鞋尖部有苔藓擦痕,鞋底部粘有大面积绿色苔藓。经检验鉴定,与围墙内侧生长的苔藓一致。 在靠近尸体头部的围墙内侧红石凸出部位,发现黑色录音笔一支。 在中心现场没有打斗、拖拽痕迹。
三、尸体检验情况 胡某宇尸体高度腐败,大部分皮肤皮革样化,头皮未见出血;全身骨骼完整,颅骨、脊椎及胸肋骨均未见骨折,部分牙齿因牙龈腐败脱落于现场,牙槽骨未见破损;胸腔、腹腔未见出血,各脏器在位无缺失,但均腐败,睾丸未见损伤;经毒物检验,胃组织和肝组织中均未检出常见的农药、鼠药、安眠镇静类成分。 缢索为活套,绕颈形成闭环,颈部残存皮肤皮革样化,可见条形索沟一条,索沟边缘软组织见出血,出血部位与死者缢吊体位相吻合,符合生前缢索压迫形成。 胃内空虚,推断死亡时间距末次餐后4小时以上;根据尸体腐败程度,结合当地环境及气候条件,胡某宇尸体符合长期暴露在室外空间的各种特征。
四、对胡某宇心理刻画情况 经心理专家访谈、分析,结合胡某宇失踪前行为,认为胡某宇性格内向温和、孤独,在意他人看法,少与人做深入的思想情感沟通,情感支持缺失,缺少情绪宣泄渠道,常有避世想法,具有随时随地在书本上记录自己情绪、想法的习惯。2022年9月到致远中学就读后,因学习成绩不佳造成心理落差,加之人际关系、青春期冲动带来的压力,造成了胡某宇失踪前心理状态失衡,表现为入睡困难、早醒、醒后难以再入睡等睡眠问题,存在注意力难以集中、记忆困难等认知功能障碍,存在内疚自责、痛苦、无力无助无望感、无意义感等情绪问题,进食出现异常,有明确的厌世表现和轻生倾向。
五、录音笔检验鉴定情况 经公安部鉴定中心对录音笔内音频文件进行恢复,与胡某宇生前留存的语音进行声纹比对,结合调查情况,确定在现场提取封存的录音笔系胡某宇持有使用。通过对录音笔中的音频文件进行综合分析,录音内容不存在人为合成、篡改情况。2022年10月14日17时40分、23时08分胡某宇录制的两段音频清晰表达了自杀意愿。
答疑
问:胡某宇失踪以后,你们是如何开展搜寻的? 答:接到胡某宇同学失踪的报警求助后,我们高度重视,全力搜寻。公安机关通过人像比对、调阅监控等技术手段进行了追踪排查。与此同时,我们也组织发动了各级干部、护山守林员、志愿组织和广大群众,对胡某宇同学可能出现的区域展开了持续的、不间断的搜寻,但直到1月28日上午,仍然没有发现胡某宇同学,这也反映了我们在搜寻工作中对部分重点区域,没有真正完全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因此,对于社会的监督,我们诚恳接受。 在开展搜寻工作的同时,我们一直保持与家属的沟通与交流,也及时通报了工作进展情况。接下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人文关怀,深入细致做好后续的工作。
问:胡某宇的遗体在距离致远中学这么近的地方,为何100多天后才被发现? 答:事件发生后,我们组织力量围绕学校周边划定了589亩的野外公共山林区域,进行了细致搜索;对校外区域涉及到单位、居民区的,我们采取了走访、排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搜寻,并发动单位、居民自行排查,此外我们还使用热成像无人机对该片区域进行搜寻,未见异常。发现尸体的粮库所在位置与589亩的野外公共山林区邻近,与致远中学胡某宇宿舍直线距离226米,步行距离约400米。 该粮库占地面积92亩,围墙高约5米,内部主要区域装有视频监控,门口有门卫24小时值守并养有护院犬,未经许可禁止进入,我们先后于2022年10月20日、21日,11月26日、27日开展四次搜寻,对粮库进行了走访,并对全部建筑物内部开展了搜寻,也对粮库旁的玻璃厂废弃厂房进行了搜寻,但胡某宇尸体缢吊地点位于院内约9300平方米树林区域内,未搜寻到位。 2022年11月27日下午搜寻时,走访民警在完成该单位内东北侧废弃宿舍搜寻工作后,前往事发现场附近的树林洼地时,该区域植被茂密,未发现异常情况,就没有继续深入搜寻,而是要求该单位继续开展自查工作,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 以上情况,说明我们工作还存在不足,我们将举一反三,进一步改进工作。
问:公安机关认定胡某宇是自杀,在他生前最后有没有异常表现? 答:胡某宇在考入致远中学后逐渐出现适应困难,具体表现为: 入睡困难、早醒、醒后难以再入睡等睡眠问题,发现他在书本上写有很多诸如“终于知道失眠人的痛苦了,晚上不知想些啥,啥乱七八糟的都有”等类似内容。 存在注意力难以集中、记忆困难等认知功能障碍,多门课程测试成绩靠后甚至垫底,书本中写到“开了一节课的飞机”,多次考试结束后向同学说“想去听,就是注意力集中不起来,自己爱发呆,思想飘走了”,10月14日整日都没有抬头听课,甚至书都没有打开。 进食出现异常,食欲减退,饭量减少。 存在内疚自责、痛苦、无力无助无望感、无意义感等情绪问题,经常躺在床上发呆,多次在书本、笔记本上写下了负面情绪的文字内容,如“吐了,新环境真的难适应,我这内向的性格真烦,也不能全怪性格吧,毕竟自己就是这么一个人,可以通过写东西来缓解一下这份心情”,在社交软件中发布“我试着销声匿迹,原来我真的无人问津”,多次与同学说“人活着有什么意义”“我是否存在,已经没有意义了”“我们压力大,活着没意思,是不是约着去跳楼”。 2022年9月27日,胡某宇曾与母亲三次通话,共43分54秒,其母反映胡哭诉不想读书、想回家。10月1日凌晨,其母亲、哥哥专程从福州赶回予以安抚,10月4日二人离家返回福州。10月5日,胡某宇又与母亲通话三次,共39分47秒,其母亲未透露通话内容。10月10日至13日,胡某宇曾7次独自到宿舍楼三楼阳台,观望睢园及校外树林山岗方向。10月14日,胡某宇在食堂晚餐后,携带录音笔两次登上五楼阳台,有明显轻生意图。
问:通报称,胡某宇的遗体呈缢吊状态,其中承载重量的是鞋带。我们想了解,鞋带是否可以在这么长的时间中,承载其躯体重量? 答:经过检验鉴定,胡某宇自缢使用的鞋带系涤纶材质,单根长147厘米,宽0.8厘米。该材质与同类型棉质鞋带相比,具有不易腐、拉力强的特点。经侦查试验,同款鞋带在缓慢拉伸状态下最大承重量85公斤。此外,随时间推移,尸体腐败后水分丢失、体重会变轻,延长了鞋带的承重时间,所以没有发生断裂。
问:胡某宇事件发生后,网上众说纷纭、真假难辨,出现了“熊猫血”“尸体双脚平行地面”“发现地不是第一现场,尸体是后挂到树林中”等各类说法,对此公安机关是什么态度? 答:在胡某宇失踪事件发生后,少数人为博眼球、蹭热度,引流牟利,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拼接炮制虚假视频,造成恶劣影响,扰乱社会秩序。例如,传播较广的胡某宇系“熊猫血”问题,经检验,胡某宇是O型血,不是网传的RH阴性血;关于胡某宇尸体“双脚平行地面”问题,经现场勘查,胡某宇双脚自然下垂;关于“发现地不是第一现场,尸体是后挂到树林中”问题,经调查访问、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物证检验鉴定等工作,认定胡某宇系自缢死亡,尸体发现地系原始第一现场。 目前,公安机关已梳理掌握网上杜撰虚假事实、制作虚假场景、炮制虚假录音、拼接监控视频、假冒事件当事人等五大类共计120余种虚假信息。虚假信息的传播不仅给当事人家属带来巨大伤害,干扰公安机关正常调查和搜寻工作,同时误导公众认知,向公众传递不良价值观,挑唆对立、引发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公安机关已对少数故意编造、传播谣言的人员依法进行了打击处理。如陈某贵为博眼球、引流量,假冒“光头”老师,拍摄威胁家属私了的视频上传网络,影响极其恶劣,目前检察机关已依法对其决定逮捕。又如,栗某珺、栗某臣父子为吸粉引流,发布视频杜撰因其为胡某宇事件发声,家人遭威胁、亲属失踪的虚假信息,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两人作出行政处罚。再如,陈某红为其营销账号吸引流量,转发“后山发现带血被子”“胡某宇被老师杀死”等谣言信息,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造谣、传谣将承担法律责任。请广大网民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两部门:制售假劣药以孕产妇、儿童为使用对象将酌情从重处罚
-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哪些情形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中国版权协会等发出倡议:规范北京冬奥会版权保护
-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海淀法院法官送你维权指南:关于“法定节假日”的十大劳动法律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