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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全职主妇离婚获家务劳动补偿8万元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602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洗衣做饭收拾屋子,在夫妻小家庭中,是该算义务劳动,还是应该计价?这事儿放在平时,没人说得清。但是如果进入了司法程序,就得按照“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来算了。通州法院日前发布消息,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离婚纠纷中,女方要求男方对自己的家务劳动补偿32万元。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实际经济情况作出一审判决,男方需支付女方补偿款8万元。   女方马某起诉说,她和丈夫张某结婚十余年并育有一女,双方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已经无法共同生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离婚一事二人无争议,但是对于婚后财产如何分割,二人出现较大分歧。马某说,她婚后长期在家照顾家庭,未能走入社会寻求一份合适的工作,作为全职主妇,她一直为家庭辛劳,现在生活相对困难,要求张某对自己进行补偿。她向法院提出,男方应补偿她32万元。   张某在法庭表示,他同意离婚,但马某要求的补偿太高,他无力支付。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说自己是全职家庭主妇,负担家庭义务较多,张某也承认“妻子承担抚育子女和照料老人等较多家务劳动”的事实。   因双方当事人无法就离婚经济补偿数额达成一致,法院结合北京市的实际经济水平,再考虑双方结婚已经十多年、张某的经济收入较为稳定的情况,又对马某的职业前景进行了评估,于是酌情支持女方的诉求——判决男方支付8万元的离婚经济补偿款。   法官表示,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又称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是在承认家务劳动价值的基础上,从经济方面对其贡献者“逸失利益”的补偿。此项制度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共同构成了离婚救济的三大制度。法官表示,家务劳动具有无形性,不容易作出市场价格等方面的评价。一旦要打这方面的官司,原告就得及时收集证据,以证明自己是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包括无工作的记录、亲朋好友的证人证言、对方工作及出差情况等。一旦这些证据不足,很有可能败诉。   法官表示,夫妻双方都要对家务劳动有正确的认识,法律所指的家务劳动负担较多,不仅仅是频率和次数的多少,如下班顺道去市场买菜等频率较高,只基于此主张家务劳动补偿可能不会得到支持。除此之外,还要有劳动强度的要求,而这种劳动强度包括了体力以及脑力劳动。   对于离婚经济补偿金的数额问题,不是简单的“对方工资分一半给我”,还要综合考虑当地生活水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法官表示,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家务劳动贡献较大者的补偿,家庭的维系离不开操持家务一方的付出和努力。无论是基于法律还是情感,对方都有义务承担起支付离婚经济补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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