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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具有独创性的延时摄影构成类电作品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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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认为申屠某某在淘宝店铺上售卖包含《延时北京》(以下简称涉案视频)文件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周某将申屠某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8月1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涉案视频构成类电作品,申屠某某在淘宝店铺出售包含涉案视频文件的行为侵犯了周某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申屠某某在其淘宝店铺主页连续3日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周某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周某诉称,涉案视频系其选择北京71个不同的场景,拍摄5392张单幅摄影作品,通过间隔固定时间将之串联起来赋予动态化,在后期用软件编辑合成的视频。涉案视频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此类电作品著作权由其原始取得,申屠某某未经原告许可,在淘宝店铺中出售包含涉案视频的文件。经其投诉后,申屠某某更换链接继续销售,这种行为构成重复侵权。

  申屠某某辩称,其在周某投诉并知晓涉案视频系周某所有后,立即删除,并未将涉案作品重新上架销售,不存在重复侵权。新链接所售作品不是涉案视频,其中相似的两幅画面在灯光、人物、角度等有明显区别。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利用照片素材通过电脑软件制作成涉案视频,在保留摄影作品高画质的同时,赋予静止的照片以动态,形成具有美感的连续画面,并且制作者在素材选取、主题内容的表达上具有独创性,故涉案视频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周某提交作为涉案视频素材的照片、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可证明周某系涉案视频的作者,对涉案视频享有著作权。申屠某某在淘宝店铺向公众出售包含涉案视频的文件,未表明作者身份,侵犯了周某对涉案视频享有的署名权。

  法院认为,申屠某某通过淘宝店铺向公众出售包含涉案视频的文件,购买人付款后通过百度网盘或邮箱获得包含涉案视频的文件,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视频,因此申屠某某侵犯了周某对涉案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综合涉案视频的创作难度、侵权行为性质及后果等案情后,作出如上判决。法官庭后介绍称,延时摄影若从素材选择、内容表达上均能符合独创性的要求,则构成类电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随意在互联网平台上售卖延时摄影作品的行为侵犯著作权人相关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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