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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五类容易被大众误读的法律术语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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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法律与社会生活的联系日益密切,法制新闻越来越受到媒体的重视,大量的法律术语也随之频频出现于新闻报道之中。在相关的新闻报道中,法律术语的准确表述,既有利于提高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精确性,也有利于向广大受众普及法律常识。然而,法律用语错误,则不但影响法制信息传播的准确性,而且误导受众,损害法律的尊严,有的甚至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发新闻官司。

一、“法人”≠“法定代表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一种组织,而不是某一个人。

“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

关系:

1、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

2、法定代表人则依法由上级任命或由企业权力机构依法定程序选举产生,作为民事权利。

3、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而法人只有一个。

举例:

比如,在公司法中,有“法人”、“法定代表人”等不同的概念。所谓“法人”,并非“自然人”,而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行使民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机构,比如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而“法定代表人”则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正职负责人,比如政府机关的市长、县长、局长,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公厂的厂长,学校的校长等。

二、“议案”与“提案”

“议案”与“提案”,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使用的主体各有不同,不能互相混淆和替代。根据《代表法》第9条之规定: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而“提案”则是指参加政协的团体或个人,向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关系:

“议案”属于人大职权范畴,而“提案”则属于政协职权范畴,二者分属两个不同的职权范畴。

举例: 

有的媒体在报道中却把人大代表的“议案”误作“提案”,或者相反,把政协委员的“提案”误作“议案”,造成了主体的错位,不但影响了报道的准确性,而且混淆了不同的法律概念。

三、“死缓”与“缓刑”

死缓:死缓也称缓期执行,一般亦称死缓,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缓刑: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在此期间,如果符合刑法的有关规定,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刑罚制度。

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罪当处死,如果所犯罪行不应当判处死刑,就不存在在宣告死刑缓期执行的问题。

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即当时不是非杀不可的,对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从审判实践的情况看,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民愤不是极大的;有多名主犯,罪行相对较轻的主犯,属于限制责任能力的,被害人有明显过失,而引起罪犯一时激愤而杀的等一般可视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适用缓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里所说的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实际判处的刑罚(即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

2、对于累犯,不论判处何种刑罚,均不得适用缓刑。

3、犯罪情节较轻,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四、“被告”≠“被告人”

“被告”与“被告人”这两个称谓,表面上看来都是指在法庭上处于“被告”席的人,但它们却分别指代两种性质完全不同案件的诉讼主体:“被告”,是指民事诉讼案件中与“原告”相对应的当事人;而“被告人”,则是指刑事诉讼案件中与“被害人”、“公诉人”相对应的当事人。

提示: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与“原告”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能因为成为“被告”而被视为或者自以为是权利、名誉等受到了损害。

在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人”一般被指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涉嫌犯罪情节严重的,其人身自由依法受到办案机关的某种限制。然而,尽管如此,在人民法院对其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也不能称之为“罪犯”,而只能称为“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

举例: 

有的报道,把民事纠纷案中的“被告”写成了“被告人”;或者相反,把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误作“被告”。这里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却造成了两个不同性质案件主体的错位。

五、“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刑罚,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以上15年以下。

无期徒刑主要有以下特点:

1、无期徒刑适用于罪行严重,但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严重犯罪分子。

2、无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主要表现在剥夺犯罪分子终身人身自由,刑法对非常严重的犯罪都规定了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

3、无期徒刑是在监狱中执行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

4、无期徒刑不可能孤立适用,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区别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的,这也反映了这种刑罚的严厉性。

5、无期徒刑不存在刑期折抵问题,对于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都可以折抵刑期,而无期徒刑是对执行人无限期的关押,当然就不存在需要折抵刑期的问题。

有期徒刑主要有以下特点:

1、有期徒刑可以适用于犯各种罪行的犯罪分子。由于有期徒刑的最低期限到最高期限幅度大,适用面宽,既适用于较重的犯罪,又适用于较轻的犯罪,便于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的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机动灵活地加以具体运用,最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2、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表现为将犯罪分子拘押于监狱或执行场所。

3、有期徒刑具有一定期限,并且有期徒刑的期限幅度较大。

4、有期徒刑是在监狱中执行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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