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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搭错车”续集之解析“专车新政”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749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导语:互联网租车平台运营的“专车”有望获得“合法身份”。今年10月10日,交通运输部对外公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小编对涉及到专车的意见摘取出来进行精编,从意见整体情况来看,专车纳入监管几无悬念。

【专车新政意见征集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9日,一个月的征求意见已经结束。共收到有效意见5008件。通过拆分处理,共梳理出意见6832条。其中涉及到专车的意见有近七成。

专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

有497条认为专车平台应纳入管理

理由:专车本质上就是出租汽车服务,互联网只是为出租汽车客运业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新的手段;专车不是拼车,是一种新型约租车模式,无关“共享经济”,涉及全体使用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人的效率与公平,这是政府必须制定适当管制措施的依据与基本出发点;为平衡各方利益,促进互联网+交通健康有序发展,必须纳入政府监管;专车发展过程中暴露了主体责任不清、不公平竞争、信息安全风险等问题,亟需监管。

有326条认为专车平台不应该纳入管理

理由:专车是市场自发形成,政府应尊重市场优胜劣汰规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市场的公平与法治;专车经营服务是网络信息服务,不是运输服务,不能用监管出租汽车的思维对待这种新兴产业;专车体现了共享经济的理念,是区别于传统出租汽车的一种新业态。

解读:超过六成的观点认为专车需要政府监管,看来专车纳入监管基本无悬念。

关于专车车辆性质

440条意见认为专车车辆性质应登记为“出租客运”

理由:我国对于营运和非营运车辆实行严格的区分管理,两者在车辆的安全检测、驾驶技能、报废年限以及保险税费等方面都不同;专车和出租车作为出租汽车的两个类别,都是营运车辆,都应当登记为“出租客运”;应结合网约车特点修改《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适当延长报废年限。

379条意见认为专车车辆性质不应该登记为“出租客运”

理由:私家车从事运营符合“共享经济”,有利于提高资源使用率,有利于促进就业;相比于出租车,专车每日行驶里程较少,强制登记为出租客运,8年报废不合理,也造成资源浪费。

有27条意见应创设新的一类“网络预约车辆”性质,制定符合专车特点的报废标准

理由:应以互联网思维定义一种新的车辆性质,界于“营运车辆”与“私家车”之间,或可单独定性为“网络预约车辆”,以一套新的报废标准确定报废年限。

解读:关于是否要登记为客运性质,争议比较大,支持的意见比反对意见多了60条,若专车登记为“出租客运”,也就是私家车如果要做专车需要取得出租客运资质,并且遵循8年报废标准。

关于专车车辆标准

98条意见认为明确专车车辆标准应高于出租车

理由:专车满足的是对出行品质要求较高,对价格不敏感人群的出行需求,应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原则,明确车辆档次和标准明显高于巡游车。

19条意见认为对专车车辆标准和条件不作规定

理由:应该根据市场需要确定车辆档次和标准,应当发挥平台作用,由平台设置车辆标准和营运年限,建议由经政府审核同意的监管平台依据相关条件审核后,为车辆发放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

解读:对于这块的争议似乎不大,超过八成的意见是专车标准要高于出租车,也就是说车辆的档次高,服务好,自然价格也要高于出租车。

专车驾驶员条件及准入方式问题

126条意见认为专车驾驶员应满足有关条件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理由:驾驶员满足有关条件并取得从业资格,是保证道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手段;从业资格是政府对于驾驶员提供客运服务相关从业技能的基础认证,如由平台企业自行把关,则缺乏公信力;驾驶员无序进入,乘客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鉴于专车提供差异化服务,应当规定专车驾驶员条件应高于传统行业;细化相关规则,如“对于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和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的从业人员实行终生禁入等”。

66条认为专车驾驶员不需要取得从业资格证

理由:专车服务模式下,乘客在乘车之前即可以在信息平台上得知车辆及驾驶员信息;驾驶技能并非高要求的专业技能,没有必要设置准入门槛,而且专车驾驶员大都为兼职,实行从业资格会挡住一大批人;专车平台对驾驶员的审核已形成一定体系;专车驾驶员服务评价结果由乘客决定,并能够实现事后追溯,可以由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监管驾驶员。

【合法条件——专车平台服务器设在大陆 信息随时备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的经营者要符合六大条件。一是要具有法人资格,公司注册地与服务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在服务所在地登记分支机构。此外办法还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在服务所在地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具备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大陆。

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前,部分互联网租车平台公司已经与监管部门沟通,根据未来可预见的一些政策进行了主动调整。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者的运营数据要介入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车监管平台,这也是一项硬性规定,而且要求运营平台的数据随时备查。办法还规定,使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明码标价——运营企业促销补贴要提前十天公示】

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运营商要合理确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并实行明码标价。

对于此前互联网预约车平台相继推出的打折优惠或者现金补贴等情况,《办法》中提到,运营企业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如果运营企业要实行市场奖励、促销等行为,需提前10天将奖励、促销等方案向社会公告。

【禁巡游揽活——专车巡游揽活将面临最高2000元罚款】

根据交通运输部对巡游出租车和预约出租车的定义,预约出租车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电话预约出租汽车等形式,具有预约出租汽车专用标识,不得巡游揽客,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

《办法》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的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办法》对网络预约出租车违规上路巡游揽活也给出严厉的处罚规定,专车司机巡游揽客的,将受到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禁连多平台—— 一辆车仅限在一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同时接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这意味着,一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只能在一个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此前一辆车注册多个网络平台的情况,拟被禁止。

意见稿还要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接入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并将接入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不得接入其他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

此外,意见稿提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并明确服务项目,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使用符合规定的出租汽车计价器,向乘客出具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专车纳入监管几无悬念】

交通运输部召开座谈会,邀请专家21位,包括交通、规划、金融、法律、知识产权等各领域,就“专车”的新业态、发展现状、营运资质规范以及地方试点和中央立法的关系等方面展开交流讨论,咨询各方意见。业内普遍认为,专家们都认为专车与传统出租车在本质上是相同的,觉得政府有必要及时对这种新业态实施监管,而且均认为专车从事的是出租车运营服务,车辆和驾驶员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从种种迹象来看,专车纳入监管似乎已成行业大趋势。“在此次会议上,尽管各方意见不完全相同,甚至可以说争议依然存在,但是从交通运输部的态度上可以看出,专车纳入监管已是势在必行。”“但在意见收集前夕,交通运输部再开座谈会,足以表明交通运输部将专车等新业态纳入监管的决心”,专家说,“可以预见,未来发布的正式文件中,关于专车监管方面的规定不会有太大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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