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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政综观察]银行卡恶意透支、盗刷不断 法官支招维权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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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有“塑料货币”之称,凭借其便捷、科技性,早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消费十分依赖的工具。而近年来随着“恶意透支”、“银行卡盗刷”等字眼频频进入公众视野,涉银行卡的纠纷不断困扰着持卡人,在享受便捷的同时也面临着风险。对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将结合银行卡的刑事、民事案件典型案例,向公众发出风险提示和倡议。

法院调研:“恶意透支”占信用卡诈骗近九成 

据西城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张岩法官介绍,刑法中“信用卡诈骗罪”所指的“信用卡”不仅包括我们通常使用的信用卡,还包括贷记卡、准贷记卡和借记卡等多项内容,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银行卡。

在刑法上,信用卡诈骗罪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五种情形。

自2014年初至2015年8月,西城法院共审结信用卡诈骗案件共计45件,涉案47人,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620余万元,涉案人员被判处刑期最低为拘役二个月,最高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为涉案银行和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0余万元。

在以上45件信用卡诈骗案件中,“恶意透支”类案件为40件,占该类案件的89%。从审判数据看,“恶意透支”已经成为信用卡诈骗类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

据张岩副庭长解释,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透支欠款本金达到1万元以上,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如果有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等六种行为的其中一项,将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案呈现4大特点

据张岩副庭长介绍,西城法院通过总结近年来所审理的“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案件,发现该类型案件主要具有以下4个特点:

特点之一:不少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时就带着“恶意”

虽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持卡人在透支行为上都带有恶意,但是,依据持卡人申领信用卡时的主观情况不同,可分为“善意”和“恶意”两种。

其中,第一种是善意申领信用卡,即持卡人申领信用卡时使用的是自己真实的收入证明等材料,且申领时具有一定的偿还能力,但在使用中滥用个人信用,超出偿还能力进行透支,或者在个人环境改变、失去偿还能力之后仍然进行透支,造成无法偿还的情况。

例如,西城法院审理的王某信用卡诈骗案件,王某于2008年6月至2009年3月间使用个人真实资料申领民生银行、广发银行、中信银行信用卡共三张并使用。

到2009年6月时,由于工作原因收入减少,但仍然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无法归还,在银行多次对其进行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催收后,改变联系方式,至2013年3月案发时共计欠款人民币39000余元。
后王某被西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另一种情况则是恶意申领信用卡,即使用虚假的收入证明等资料申领信用卡,而申领人并无实际的还款能力,这种情况不在少数,此类行为非法占有故意更为明显,在定罪量刑方面,法院也将考虑相关情节。

如在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中,侯某无固定职业,其委托他人开具虚假的收入证明,申领信用额度为人民币35万元的中国光大银行白金信用卡一张,后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及取现,截至2014年10月案发,共计欠款本金人民币27万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后侯某被西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特点之二:涉案人员年龄层偏低且大多无固定职业

据介绍,在西城法院统计的40件恶意透支类刑事案件中,40名涉案人员年龄在40岁以下的有26人,年龄最小的仅20岁;无固定职业的有27人。相对于其他类型刑事案件,该类案件的犯罪人员年龄层偏低,无固定职业作案人员比例较高。

这主要是因为信用卡透支消费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形式,其受众人群以青年人为主,而青年人经济基础相对薄弱,消费心理不成熟,比较容易出现过度透支的情况。有些青年人喜欢追求高档消费,刷卡图一时痛快而不计后果。而无固定职业的犯罪人员收入不稳定,也是造成恶意透支无法偿还的重要原因。

在西城法院审理的蔡某信用卡诈骗案件中,蔡某(女),30岁,无业,平时无固定收入,其于2003年至2013年间,相继办理6家银行共计12张银行卡进行取现、消费,共计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180余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和购买奢侈品,无法偿还,后蔡某被西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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