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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旅行遇“囧途” 依法维权应有道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780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导语:在刚刚过去的“十一”小长假,“天价虾”事件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10月5日,在青岛市乐陵路某菜馆吃饭时遇到宰客事件,点菜时明明38元一份的虾,结账时却变成了38元一只。此事件在微博上引发网友热议。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介入对该店下达罚款9万元、责令停业整顿并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近年来,游客被侵权成为旅游的一大“伤痛”。从“丽江导游”到“青岛天价虾”游客的权益一次次被侵犯。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引人深思。

“天价虾”事件各方态度

中消协:希望政府严厉处罚 建立旅游市场不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

针对国庆长假期间媒体披露青岛旅游市场欺诈、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中国消费者协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我国《旅游法》已实施两周年,净化旅游市场仍需各方携手共治。

中消协表示,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对不法经营者采取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处罚。各地旅游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长效、联动机制,畅通消费者投诉处理渠道,建立旅游市场不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为消费者创造放心的旅游消费环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旅游法》均对消费者的权益和经营者的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参与旅游市场的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责任,维护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各项合法权益。要通过诚信合法经营,建设良好旅游消费环境,让消费者愿消费、敢消费、放心消费。

相关部门:店主罚9万 市场监管局责任人停职检查

青岛市善德烧烤店宰客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对该店下达罚款9万元、责令停业整顿并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青岛市北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停职检查,对该区物价、旅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如何避免旅行中权利受到侵害 这几点必须注意

1.尽量避免单独出游。有部分消费者喜欢单独出游,这样,一旦出现什么意外则缺乏相互间的照应,因此至少应两人以上结伴出游。

2.选择有信誉的旅游公司。有不少旅游公司以赚钱为目的,在消费者交钱之前,说得天花乱坠,而一旦交了钱,则很难得到满意的服务。

3.购物要理智。一般来说,旅游过程中购买的商品比平时要贵得多,而且如果有产品质量问题也不好去找商家。因此,能不买的东西尽量不买,要买也买一些不贵的,有特色的,基本判断不会出现质量问题的。

4.保存好旅游过程中的一切相关票据。保留票据后,一旦发生纠纷,能做到于法有据,否则,很可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5.不要轻信商家的促销。商人是以赢利目的,只要有这个基本意识,我们就能对商家的促销保持一个清醒的头脑。如果实在禁不起诱惑,想购买,也一定要读清商家的格式条款,并保留好相关票据。

6.为避免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作为旅游消费者有必要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常识,以便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或遇到纠纷时,能够依法维权。

7.旅游途中不要轻信陌生人。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旅游途中不要随意接陌生人递的香烟、食品、饮料,以防中招。

旅游侵权事件大盘点 维权提示

案例一:丽江导游骂游客“不买东西比卖淫可耻”

云南省丽江市旅游局2014年1月3日通报,该局已对网上曝出的导游辱骂游客“不买东西比卖淫可耻”事件依法立案调查,并将及时对外公布调查结果。

当日,网上曝出一段2分多钟视频。视频中,有一男子口暴污秽之语:“一路下来,一分钱没有消费的话,比卖淫更可耻。”并称,“丽江欢迎你,云南欢迎你,欢迎你来干嘛,是欢迎你来消费。”随后,有女性人员上车推销螺旋藻,要游客购买。

维权提示:2013年实施的《旅游法》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案例二:香港导游强迫购物事件

2010年7月16日,据香港《文汇报》报道,内地访港旅行团被强迫购物的“丑闻”接连发生,一段记录香港女导游恶言威吓旅客购物的短片,15日旋即在全国多个省市的电视台热播,令香港旅业“丑事”传千里。

该片段由一名不满香港女导游强迫购物的旅客所拍,片段中导游以“没饭吃”、“没酒店住”等恐吓性话语要挟和辱骂不购物的旅客,更怒斥:“我给你吃给你住,但是你们不付出,你这辈子不还,下辈子还是要还出来!”。港女导游阿珍用普通话辱骂旅客在珠宝店只购物1.3万元,丢了她的脸。她说,每位旅客千元左右的团费,连机票都难抵消,更何况在港的住宿和饮食。随后,阿珍称稍后会到手表店购物1.5小时,并警告团员若不购物,便没饭吃、没酒店住。

维权提示:如果旅行社只是通过“零团费”或“强制购物”等手段设置旅游骗局,并没有打骂游客造成人身损害的,游客只能依据《合同法》主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但是,如果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的同时侵犯了游客的固有人身及财产权益,而且造成了游客严重的精神损害的,例如,遭到导游谩骂以致心脏病发作差点危及生命的,则游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122条规定,选择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通过主张《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主张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

火眼金睛 带你揭秘旅游业潜规则

1、机票背后的“潜规则”和“霸王条款”

看似规范的机票销售背后,其实隐藏着大量“潜规则”和“霸王条款”,伤害着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一些航空公司成了这些乱象的推手。例如:(1)机票超售,拒绝乘客登机(2)特价机票不能退改签,(3)订机票“被保险”——购票中的机关暗门。这些都是他们惯用的计量,大家在购买机票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

2、微信集赞免费游 实为黑旅行社购物团

随着微信已经成为人们习惯的社交工具,朋友圈也正在被众多广告、推销充斥着。最近朋友圈被这种信息刷屏,“求赞免费港澳游”被广泛转发,这些免费送旅游的微信平台大多打着“攒人气”的幌子,干着零负团的“勾当”。而由于存在监管空白,类似情况屡禁不止。其实这类大部分都是冒着大旅行社的名义搞得购物团,很多时候都是强制购物,大多都是黑旅行社,亲爱的朋友,一定要注意,其实只要明白一句话就ok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3、揭秘酒店消费四大“陷阱”

出门游玩,住的舒心,才能玩的开心,酒店消费潜规则很多,让人防不胜防,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家应该勇敢说“不!”其实最好的办法就是投诉他们。以下四大“陷阱”

(1)酒店预订霸王条款:游客须连住三天以上才能预订。(2)房间紧俏,酒店坐地起价,强行退订,令游客露宿街头。(3)游客退订 酒店、网站服务态度恶劣。(4)酒店服务因人而异,差别对待,涉嫌歧视游客

4、导游话里有“伏笔”游客须小心分辨

“从旅行社给你看行程时,其实已经开始要带你入套了。”很多行程中在写到景点时都有“远眺”二字,“‘远眺’的话就很可能连车都不下了。”另外像去海南的游客行程中,旅行社会提醒在购买珊瑚、珍珠、水晶等特产时要当心。“导游会告诉你外面有很多假货,但他们带去的店就一定是当地旅游局指定,可以放心。”这实际上是怕游客在外面买了就不会到指定店内消费。“另外有些海南导游会告诉你海南的治安很差,晚上住下后就不要到处跑,也有怕你在外面花钱,所以有吓唬游客的成分。”另外到各地旅游导游都会称他们这里的庙、道观之类的最灵,这也需要游客自己分辨。

5、境外游保证金

自2004年9月1日以来,出境旅行团出发之前向游客收取保证金的做法,目前各家旅行社收取出境游保证金都是各自为政,并没有相关的政策与法律依据做出限制,而旅行社之间已经不约而同地形成了“不给利息”的行规。这意味着,一个出境旅行团将为旅行社带来少则数十万,多则上百万元的“无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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