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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20年来首次大修:“史上最严”广告法之十大亮点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584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导语:近年来,虚假广告无孔不入,使广大消费者蒙受经济损失。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新《广告法》是20年来的首次修订,条例由原来的49条增加到75条,被誉为“史上最严”,诸如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代言广告;男星代言女性用品;电视广播在养生节目变相发布广告;广告中使用“最佳、国家级、最高级”用语等情形都将受限。新广告法有哪些亮点?广告法的修改对我们到底产生了怎样的影响?是目前关注的焦点。此次新《广告法》的实施,是否能根治广告乱象,还广告界一片蓝天?

【新《广告法》十大亮点解读】

1.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

修订完善或新增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准则。

2.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

新《广告法》坚持问题导向,立足解决我国广告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着重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虚假违法广告治理问题,明确规定广告内容虚假及内容引人误解均属于虚假广告,同时列明构成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惩治力度。

3.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

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虚假广告代言,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服务代言。

4.严控烟草广告发布

禁止烟草广告有利于遏制烟草消费,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我国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需要,此次修法进一步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同时明确禁止利用其它商品广告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5.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

新《广告法》中新增规定,如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6.新增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

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新法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活动也必须遵守广告法的各项规定。针对广告扰民问题,新法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弹出广告应当确保一键关闭。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利用其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7.强化了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

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是广告发布的重要渠道,新法对其广告发布活动进一步加强了管理,如新增规定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有关时长、方式的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药类广告。广播、电视、报刊发布违法广告的,该媒体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处分。

8.增加公益广告,扩大广告法调整范围

原《广告法》仅规范商业广告没有涉及公益广告。但在现阶段,与商业广告相比,我国公益广告的管理、激励措施不健全、公益广告的选题质量、制作水平不高,广告主与广告媒体发布公益广告的意识有待提升,这些突出问题制约了公益广告的进一步发展。为此,新《广告法》增加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

9.明确和强化工商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广告市场监管的职责职权

明确以工商机关为主、各部门分工配合的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10.提高法律责任的震慑力

按照过罚相当原则,新法区分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具体情节,对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如发布虚假广告、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等,设定了较重的法律责任。增加了行政处罚种类,加大打击力度。包括:增加了资格罚,对情节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增加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处罚;增加了信用惩戒,规定有关违法行为信息要记入信用档案。

【新《广告法》离我们有多远】

任何人都有权举报投诉违法广告

新《广告法》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首先是加大了对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影响广告业健康发展,损害社会经济秩序,是广告领域性质最为恶劣的违法行为之一。新广告法总结实践经验,以定义加列举的形式对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进行了界定,同时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加大惩处力度。

其次,针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规范:针对保健食品广告中的突出问题,增加关于保健食品准则的规定,保健食品禁止代言,禁止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针对实践中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变相发布广告的问题,明确要求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并加重了变相发布广告的法律责任;针对实践中垃圾信息泛滥的情形,增加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第三是强化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社会公众在查处违法广告中的作用,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同时,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任何人都不得代言药品广告

新《广告法》增加了对保健食品广告准则的规定,明确规定了保健食品广告不能含有的六项内容。对保健食品的广告,这次这六项内容是一个很大的亮点。对于药品广告,新广告法特别增加了任何人不能代言,以前的有关规定,没有这么宽的范围。药品广告必须显著地标明禁忌和不良反应,这些都是新增加的内容。这些内容的增加,对于规范药品和保健食品广告、医疗器械广告、医疗服务广告会起到很大的作用。希望今后广告法的实践过程当中,广告业的有关企业、人士要重视现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广告发布过程当中普遍存在的一些违法行为,认真地按照广告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互联网广告可设定“拒绝接收”模式

“互联网广告一键关闭”的规定,回应了广大网民的期待,也填补了现行广告法的空白。很多网民都受到过网络弹窗广告的骚扰,在审议广告法修订案草案过程中,有十余位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网络和电信已成为广告领域最具影响力的公共媒介,建议对互联网等新媒体广告作出规范。

修改后的广告法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对电子信息、互联网广告等作出限制。规定在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的情况下,广告主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任何形式的广告。以电子信息发送广告的,应当注明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提供拒绝继续接收此类信息的方式。否则,广告主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公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修改后的广告法对烟草广告作出更严限制。

烟草广告是广告法修订中备受关注的问题。在修法过程中,一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卫生部前部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在审议中说,大量科学研究已经完全证实,烟草是引致癌症、心血管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病等最主要的原因,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涉人民群众健康的问题上必须态度明确、立场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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