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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法官解读车险投保四大误区 提示“车主”莫中招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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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机动车辆的增多,车险可以说是成了车辆所有人及车辆驾驶人行驶的必备保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险可以减少车主及驾驶人的经济损失,分摊驾车所造成的风险。

然而,保险并不是万能的,有很多驾驶人对于车险的认识存在误区,使得保险赔偿的结果或诉讼结果与预期相差甚远,从而引发了车主或驾驶人的对立情绪。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六庭的冯京晶法官将结合案例从四个方面,为您厘清车险投保时易产生的四大误区及注意事项。

误区一:只要投了交强险 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要赔12万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但是,不同的汽车型号的交强险价格也不同,主要影响因素是“汽车座位数”。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然而,冯京晶法官表示,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有些车主在选择保险时,只是简单了解了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后,就错误的认为只要投保了交强险,发生事故时就能得到122,000万的赔偿,因此仅投保了交强险,而没有投保其他的保险。

“其实,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保险公司关于交强险的赔偿是有限额的,而且分为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冯京晶法官说。

按照现行交强险限额的规定(2008年2月1日后),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共计122,000元人民币。

另外,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则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共计12,100元人民币。

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另外,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也就是说,交强险的赔偿是按照项目计算的,医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属于医疗费赔偿的限额,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属于死亡伤残类的限额,因此122000元的限额不是所有的损失费用的简单相加,各个大类之间的限额不能混同。” 冯京晶法官解释说。

比如,小赵只投保了交强险,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撞伤了小吴,交警队认定小赵是全责,小吴受伤治疗产生了医疗费2万元、误工费7000元,护理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全部损失总共3万元,,所以,各项损失的总额虽然不足12万元,但根据上述相关法律的规定,医疗费的限额为1万元,所以,保险公司一共只能赔付2万元,剩下的1万元,属于超出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只能小赵自己承担。

典型案例:交强险赔偿有“分项” 不是想赔就能赔

2011年3月31日15时,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门口,尹东(化名)由南向北站立,李伟(化名)驾驶小客车由南向西倒车时,导致尹东倒地受伤。

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伟负全部责任。

李伟称,其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尹东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胸10、11椎体骨折、骶骨骨折等伤情。经鉴定,尹东的伤情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

尹东起诉要求李伟、相关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28 268.6元,交通费736元,误工费13 000元,护理费16 360元,辅助器具费1800元,营养费6679.13元,衣物损失费62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 000元,残疾赔偿金16 451.5元,共计10万余元,并承担鉴定费、诉讼费。

李伟辩称,对交通事故认定没有异议,其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尹东主张的损失共计10余元,未超出交强险的保险限额12.2万元,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涉案保险公司辩称,李伟所驾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其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但尹东主张的医疗费显然超出了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其公司最多只能赔偿1万元医疗费,超出部分应由李伟自行承担,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不同意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此次交通事故经认定李伟负全部责任,李伟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对尹东超出交强险范围的合理损失,应由李伟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尹东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万元,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4万余元,以上共计5万余元;李伟赔偿尹东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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