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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政综观察]从\"赵薇瞪眼\"到\"告状大王\":滥用诉权现象之透视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543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导语:近日,知名演员赵薇被诉“瞪眼”观众颇受舆论关注。虽最终结果法院未予立案,但这起让人大跌眼镜的诉讼却反映出立案登记制实施后,一些群众对登记立案范围存在误解,有不少群众认为所有起诉,法院都能立案,对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的事由,要求法院“有案必立”,于是“奇葩诉讼”、“滥用诉权”层出不穷。在法治社会大环境下,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是必须的,但滥用诉权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更会干扰正常的审判秩序。

【北京“告状大王“打官司乐此不疲】

北京“告状大王”杨立荣曾一度引起热议。2003年他两次状告黄宏,一次是因为“黄宏饰演黄世仁的小品严重伤害了他对杨白劳的感情“。北京朝阳区法院没有受理此案。第二次是因为黄宏在签售图书活动中迟到了五分钟,杨立荣将其告上法庭,他认为黄宏在签名售书仪式上迟到,是对购书者的伤害,要求黄宏和北京图书大厦共同登报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80元、经济损失费808.8.8元。

非常富于戏剧性的是,这件案子在北京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杨立荣因为堵车迟到,该案被法官依照民事诉讼法宣布为撤诉,于是,杨立荣又以“公交车运行不正常”为由,将北京公交总公司告上法庭。在他递给记者的名片上,自己印了一个“告状大王”的头衔。杨立荣已经打过了五十余场官司。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推行立案登记制的初衷,在于保障当事人诉权,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自2015年5月1日起全国法院正式实施立案登记制,从实施情况来看,立案登记制极大地方便了群众诉讼,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过去立案难的“民告官”案件显著增加。与此同时,一些奇葩案件也随之增加,比如赵薇被诉瞪观众。

【滥用诉权的类型和特点】

[类型]

起诉权滥用

“有理无理告一状”是滥用起诉权的最常见的表现形式,此类起诉往往不具有“合法利益”。更有甚者,“恶人先告状”,企图混水摸鱼,变被动为主动,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

管辖异议权滥用

被告在可能面临败诉的情况下,千方百计拖延诉讼时间,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毫无理由地提起管辖权异议,而法院又不得不对此进行审理,待案件审理进入正常程序已经过了三四个月。

财产保全申请权的滥用

原告在案件受理后,为增加强制力度,在被告根本不存在逃避债务嫌疑的情况下,申请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给被告造成的影响大至整个企业停产、小至无法正常工作,而法院经办人员需要多次前往财产现场(有很多是在外地)调查、查封,通常都颇费时费力,但对案件的处理却毫无意义。

撤诉权滥用

撤诉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虽然规定了由法院对撤诉行为进行审查,但一般在撤诉不存在损害国家或其他第三者利益的情况下,法院均予以准许,无论被告是否有异议。因此,很多当事人利用撤诉制度,将于己方明显不利或证据不足的案件以撤诉后再起诉的方式多次起诉,造成被告不堪诉累,浪费法院的诉讼资源。

举证逾期或举证不能的撤诉

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属逾期证据,对方有权不予质证。如果逾期证据属于决定案件胜败的关键证据,案件继续审理,原告将面临败诉,为避免不利后果,原告往往会采取撤诉的方式,在证据齐备后重新起诉。这样的作法与证据规则背道而驰。

其他诉权的滥用

其他滥用诉权的行为包括小额诉讼、名人效应诉讼、欺诈诉讼、证据伪造诉讼等。近年各地“一元”官司也屡见不鲜。民众维权意识的增加无可厚非,但是不排除部分人借打官司制造舆论以求广告达不到的轰动效应。

[特点]

1、几乎所有的滥用诉权的案例中,律师直接参加的占了九成以上。

2、在各种滥用诉权的案例中,拖延诉讼进程是滥用程序权利的主要目的,当然这不排除当事人还有其他的目的,比如逃避法律义务。

3、滥用诉权已经渗透到司法程序的各个环节,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而且数量越来越多。

【滥用诉权的成因及危害】

滥用诉权,干扰了正常审判秩序,挤占了有限司法资源,甚至会造成相对人权益的损害。究其原因:

一方面在于宣传的不到位,有的群众对立案登记制存在认识误区,将其片面理解成所有起诉法院都能立案,从而把一些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的事由推向法院,也要求法院“有案必立”;

同时,也有个别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在明知自己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仍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以合法形式进行不正当的诉讼,以期通过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在制度层面,对程序权利行使条件的规定过于模糊,我国的诉讼法没有规定行使特定程序权利的条件。此外,“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具体而全面的民事责任规定,更没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规范。”一位学者认为,“立法上的一些空白致使对恶意诉讼的防范和制裁不力,是恶意诉讼不断蔓延的重要原因。”

在观念层面,我国社会正处于由传统“熟人社会”向现代“市民社会”的转型时期,原先的人际交往关系准则在当下不少已经失效,新的交往准则尚未完全建立。目前,在民事活动中有违诚信的行为时有发生,更何况在以攻击防御为主要手段的诉讼领域。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诉讼活动,特别是在一次性诉讼活动中,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属于一次性的交往,当事人会认为不必以诚信的态度来换取法官的信任,认为这种信任没有什么效能。

有专家学者向记者指出,滥用诉权造成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对对方当事人往往会造成财产损失、时间拖延和精神上的损害;对司法资源造成浪费,损害司法公信。

【法院不是菜市场 诉讼更非同儿戏】

立案登记制旨在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而法院“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前提,同样是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对于“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等五种情形的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对此,有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消除公众误解,引导当事人更加珍惜和合理行使诉讼权利,避免滥用诉权。

【将严惩滥用诉讼权】

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指出,个别人甚至借助登记立案,在全国法院提起大量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诉讼。对于这样的主观恶意行为,有关部门也应拿出有效对策。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具体规定,以致具体在惩治滥用诉权时司法机关往往遭遇“无法可依”的尴尬。对此,亟待完善相关立法,依法惩治。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明确行政处罚、司法处罚、刑事处罚标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孙军工分析认为,由于宣传尚未到位,一些群众对登记立案的范围存在误解,有不少群众认为所有起诉,法院都能立案,对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的事由,要求法院“有案必立”。个别人甚至借助登记立案,在全国法院提起大量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诉讼,严重干扰正常审判秩序,挤占有限司法资源。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甘雯进一步解释称,“可能有一些人想借用立案登记制改革来滥用诉讼权利,甚至提起一些违法诉讼,各地也遇到这种情况。”

甘雯表示,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有相关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制裁,“如果构成刑事犯罪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必要也可以建议立法机关对这些问题进行全面立法”。

有记者问:前期的立案中有比较奇怪的,包括有的民众甚至去立案投诉“赵薇在电视上瞪他”这样一些很奇葩的立案要求,怎么样通过法院的方式进行有效规范,怎么样进行依法立案这样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甘雯表示,这是立案登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你用的词是奇葩,意思是很荒谬,很奇怪的起诉。这样的问题,四中全会作出立案登记制改革决定的时候,其实已经预测到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可能会出现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这样的问题。四中全会决定里有这样一句话,要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惩治力度。

甘雯称,我们一方面搞登记立案,敞开大门立案,另一方面可能就有一些人想借用立案登记制改革来滥用诉讼权利,甚至提起一些违法诉讼,他的诉讼目的本身就是违法的,可能有各地也遇到这种情况。对于这样一些行为有的不必要耗费司法资源。比如这个诉讼是完全没有必要的,滥用诉权。有些人提起几十个上百个这样的诉讼,诉讼目的是不正确的。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视滥用诉权为侵权】

在美国,恶意诉讼被称为“无正当理由的诉讼”。规定了三种形式,即刑事诉讼程序的非法控诉、民事诉讼程序的非法利用民事诉讼程序和滥用诉讼程序。对于上述三种恶意诉讼行为,行为人应当就其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在法国,主要以罚款的方式来制止拖延诉讼或以滥用诉权的方式进行民事诉讼,可以处以1百法郎至1万法郎的民事罚款。

在德国,败诉方要承担对方当事人因达到申张权利或防卫权利之目的而支出的全部法定费用,包括旅费和误工费、律师的法定报酬和其他费用支出。

在日本,法律要求民事诉讼应以诚实信用为之,否则法院可以裁定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在中国澳门,民事诉讼法典则明确了恶意诉讼的行为方式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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