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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政综观察]电动自行车成“新马路杀手”背后的法律思考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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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动自行车越来越受到大家的青睐。站在大街上,身边除了来来往往的汽车和匆忙赶路的行人外,最多的就是悄然而过的电动自行车了。然而,电动自行车在轻便快捷环保的标签背后,却暗藏危险,交通事故日益增多。

据相关数据显示,15年前,全中国的电动自行车还不到5万辆,如今,这个数字早已突破了1.5亿大关。几年之中驾乘电动自行车的死亡人数增长了6倍。电动自行车所带来的巨大负面效应让人不得不开始正视。

那么,电动自行车为何会频频发生交通事故呢?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究竟会按何种“标签”来认定责任?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另外,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管理电动车,让人民安全出行呢?

【现象:电动车交通事故触目惊心】

明明是红灯,一辆辆电动车却视而不见只顾往前冲;明明是非机动车道,电动车却在行人中间飞快穿梭甚至逆行……小巧方便的电动车在成为居民代步利器的同时,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在大大增加。

2015年1月14日8时许,永安里秀水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黑色奥迪轿车接连撞上一辆电动车、一辆三轮摩托、一辆白色越野车和一辆环卫车。120急救人员称,电动车车主当场死亡,三轮摩托车主头部受伤。

2014年10月20日9时许,石景山石门路发生一场车祸案件。孙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车,后面坐着苟某,行驶至石景山区石门路黑石头路口,违反交通规则由非机动车道进入机动车道,后与付某驾驶的941路公交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孙某、苟某受伤,苟某经医治无效死亡。

类似这样的,一个个因电动车而起的血淋淋的事故在不断上演。这些事故中的伤者,不少既是受害人,又是悲剧的制造者。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陈宏云副研究员介绍,在全国范围内,2004年,驾乘电动自行车的死亡人数为589人; 2009年,这个数字达到3678人,增长了近6倍。

【分析:细数电动车事故频发“四大原因”】

近些年,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由于轻便快捷、使用成本较低的优势,电动车越来越成为市民青睐的交通工具,由此引发的交通、治安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成为城市文明中的不和谐音符。

那么,小小的电动车为什么能够引发这么多交通事故?

电动车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

许多电动车驾驶人既没有考驾驶证,又对相关的交通安全知识技能了解不多。闯红灯、逆向行驶、随意横穿公路、酒后驾驶,与机动车抢道行驶、违规载人及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十分普遍,严重影响着道路交通安全通行。

对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不了解

现行的电动车的法律条款是含糊不清,而在法律实物中操作性更加是难以确保,这也让交通管理和执行时法律依据不够。

电动车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

由于国家对电动车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电动车在不上牌、无需驾驶证、且不用买交强险的“三无”情况下,电动车出了一些交通事故后,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已经款项等也难以按照正常手续进行索赔。

电动车非法改装现象严重

按照国家有关电动车的生产技术指标,许多电动车是不能进行改装。而一些车主进行非法改装。经常出现整车超重、超宽、超速等“摩托车化”的现象。同时,电动车驾驶人在驾车时对自我保护的措施少,不戴安全头盔也是普遍的。这种行车安全系数极低的情况下,是很容易引发伤亡交通事故。

【专家:建议将超标电动车定为“机动车”】

由于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越来越多,为此,很多业内人士呼吁应将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车辆属性定义为“电动轻便摩托车”。这也就意味着这些超标电动车将受到更严格的管制。

然而,就在这一年的12月16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知对4项国家标准中涉及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内容“暂缓实施”,标志着在是否应将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车辆属性定义为“电动摩托车”或“电动轻便摩托车”的争论中,电动自行车行业和广大的电动自行车使用者暂时占了上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 17761-1999)里,电动自行车的规范是‘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不大于40kg’。要是按照这个标准,现在能有多少车符合规定?”陈宏云说。

目前路面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的占了绝大多数。3月下旬,陈宏云副研究员曾负责鉴定了一辆于3月1日晚间在海淀区老营房路发生事故的一辆无号牌两轮车。和国标中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相比,这辆车的重量竟达到92.68公斤,而且没有脚踏骑行装置,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可它的刹车装置却是和普通自行车一样,需要手动操作。

据有关专家统计:“目前我国实际使用的电动自行车除个别锂电自行车外,几乎全部超过40kg”。

据了解,为了让最高车速符合国家标准,厂家一般会在控制器处安装限速装置。然而,为了迎合消费者的需求,车店老板都会把限速装置破坏掉。

北京市二中院陈广辉法官也表示,一些电动车厂家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国家相应标准进行生产,一部分电动车的最高时速已达到50公里(可称为超标电动车),与一般机动车的时速相差不大。有的电动车生产厂家过于强调行驶速度和骑行方便,配套的安全防范措施比如刹车装置、警示装置却存在不足。一些经销商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以速度快为卖点吸引消费者,甚至拆除电动车限速器,将“达标”车改装成超标车。

【提示:电动车是不是机动车 法律后果大不同】

因此,由于多数电动车存在超标问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超标电动车往往被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机动车。这与普通民众对于电动车的认知和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存在较大差距。民众一般认为两轮电动车不需要考取驾照,就是“非机动车”。

根据要求,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之规定。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超标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将直接影响事故认定的责任分担。

法官介绍,例如电动车撞伤人或撞死人的案件,虽然造成的损害后果一样,但是电动车鉴定为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在法庭上的后果还是有相当的不同。

从法律规定上,即使在无责的情况下,机动车也要承担10%以内的赔偿,但要是非机动车就不存在这个问题。如果交通队给出的是“无法确定责任”的结论,法官一般会倾向于保护弱者,那么如果鉴定为机动车,骑车人一方的责任肯定会更重一些。

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多位一线交警和法官如是说,许多人认为上牌照没用,但是严格来讲,只有拥有牌照的车辆才有上路权。而且一旦发生事故,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非机动车牌照,就会直截了当的被认定为非机动车,在司法层面不会出现其他疑问。

此外,从公民个人利益出发,如果是行人被无牌照电动自行车撞伤,双方交涉未能就赔偿问题取得一致,那么行人一方应主动提出进行车辆鉴定,尽量使自己能在今后的司法流程中处于有利地位。

而如果是汽车驾驶员和电动车碰撞,则要分析情况:如果对方伤势较重,交警就会直接按程序对电动车进行鉴定;但如果对方没受伤,车辆损失小,汽车司机不妨干脆认个全责,否则细究起来,若是将对方鉴定为机动车,至少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了,全部赔偿责任该由骑车人承担,这对汽车驾驶员未必有利。

【对策:如何治理“马路杀手”电动车】

由于电动车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电动车俨然已经成为新的“马路杀手”,需要引起大家重视。那么,应该如何治理电动车,让人民安全出行呢?

加强交通安全知识的教育以及警示和宣传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及网络等各种平台进行宣传,在社会上也可以通过对典型、重大的交通肇事案件公开审理,来警示群众,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同时电动车上牌、考领驾照等措施也要进行相关的立法和规定。只有提高社会公众交通安全意识和规则意识,预防和减少电动车交通事故才能做到事半功倍。

加快相关立法工作

尽快修订和完善电动车生产技术标准,加强对电动车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监管,对生产销售非公告目录车型及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厂家、商家坚决予以取缔,整顿电动车市场,从源头上消除电动车交通事故隐患。

加大交通管理执法力度

交管部门应通过专项执法活动,切实治理电动车抢占机动车道或人行道、逆行和闯红灯、带人行驶和酒后驾驶等问题,减少事故发生机率。

扩大交强险保险范围

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无力赔偿而选择逃逸的现象时有发生,应将电动车纳入交强险范围内,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减轻诉累,还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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