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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关注游客不文明行为管理办法 对旅游陋习说“不”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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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五·一小长假,很多人将会成为游客,在饱览秀丽风景的同时,还需注意规范自己的行为。日前,《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公布并正式实施,六种行为将被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国家旅游局将协调相关方面,对不文明旅游者进行依法处置,依法制定对不文明旅游者追责制度。

游客行为规范、管理迫在眉睫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公民旅游的兴起,特别是出境游的大规模爆发,中国游客在境外出现的一些不文明现象引起了海内外舆论的高度关注。社会普遍认为游客的不文明行为与国家形象、民族形象紧密相关,社会各界都有整治旅游不文明行为、提升国家和民族形象的愿望。在依法治国、依法治旅的大背景下,国家旅游行政部门出台《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就是对这一公众诉求的积极回应。通过该《暂行办法》的制定和实行,可以系统梳理游客不文明旅游的现象,给游客提出必要的警醒,进而推动我国公民文明素质的不断提升。

“黑名单”将管住“任性”游客

根据《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省级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下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一至两年,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算起。

《办法》指出,游客不文明行为指旅游活动中因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参与赌博、色情活动等而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责任,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要通报游客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通报。

六类行为被纳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根据办法,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下列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将纳入旅游部门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1、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2、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3、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4、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5、参与赌博、色情活动等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要通报游客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通报。

游客不文明事件回顾

2014年12月,在从泰国曼谷飞往南京的航班上,两名中国游客与机组人员发生冲突,造成航班中途返航回曼谷。降落曼谷机场后,警察带走了闹事的男女乘客。事后,国家旅游局召开发布会表示,两名中国游客在亚洲航空曼谷飞往南京的航班上的不文明行为,严重损害了中国游客的整体形象。依据《旅游法》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相关规定,决定将两名涉事游客不文明行为信息纳入《全国游客旅游不文明记录》。

2013年5月,网友“空游无依”发布微博称,他在埃及卢克索神庙的浮雕上看到有人用中文刻上“丁锦昊到此一游”。微博发出后,舆论引起轩然大波。许多网友对此表示气愤。

2013年2月,有网友爆料称故宫一口大铁缸被观众涂写上“梁齐齐到此一游”的字迹,网友纷纷谴责该行为。故宫博物院随后将字迹清理,并谴责这一行为“缺乏社会公德”。

被“罚”后应如何补救

办法指出,被记入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游客,可以向做出记录的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一般由当事人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旅游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做出答复。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管理。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错误信息,或篡改、损毁、非法使用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全文

第一条 为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央文明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游客不文明行为”是指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等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县、地(市)、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游客不文明行为”采集报送等工作。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五条 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下列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纳入旅游部门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一)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活动等;

(六)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视游客不文明行为情节,“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一至两年,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省级“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下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

第八条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通报游客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九条 被记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游客认为将其纳入记录错误的,可以向做出记录的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一般应由当事人本人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旅游主管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做出答复。旅游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管理。

第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错误信息的,或篡改、损毁、非法使用“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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