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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清明节祭祖悼亡需遵法 情理交融和为贵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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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明将至,为祖先扫墓、表达追思之情是我国的传统习俗,然而近年来,因祭奠先人引发的民事纠纷也日益增多且形式亦呈多样化趋势,我国法律未规定“祭奠权”,北京三中院梳理北京法院近年相关典型案例,这些案件判决的重要依据便是公序良俗和死者生前意愿。

  名词解释:祭奠权是习俗与法律的互动  

  首先要确定的一点是,我国民法中尚未明确“祭奠权”这一概念。2013年,南京中院曾以“祭奠权”不在《民法通则》的调整范畴,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为由,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这种不受理的情况不多见,且争议颇大。  

  在北京和其他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当公民以“祭奠权”起诉时,大多数法院会将其视作特殊的一般人格权,并按照《民法通则》中“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以及“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受理。  

  “祭奠权”又称“悼念权”,指的是公民基于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或是其他亲属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祭奠、悼念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祭奠权”实质上是基于传统社会公德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内涵丰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亲人死亡情况的知情权、悼念权、安葬权、墓碑署名权、保持墓碑及坟墓完整权等。  

  公民有权参加直系亲属的葬礼,有权对已去世的亲属进行祭奠,这体现了我国社会生活中基本的伦理道德观念,是一种优良的社会公德和民间习俗,理应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因此,当亲人去世时,应及时通知相关亲属参加葬礼和祭奠活动。

  以案说法:情理交融和为贵

  “祭奠权”为共同享有 擅自处置侵犯他人权益  

  【案例回顾】杨甲与杨乙系姐弟关系,二人之父杨某于2011年去世,其骨灰一直被安放于北京市某区殡仪馆。后杨甲诉至法院,称杨乙未经通知即擅自移走杨某之骨灰,导致其无处祭奠,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令杨乙向其书面致歉,将骨灰送回原处并赔偿其精神损失。杨乙辩称,杨某去世前曾购置墓地一块,杨甲对此知情且知悉该墓地位置,杨某骨灰已经安葬,不同意杨甲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对逝者进行祭奠的权益是属于逝者亲属所共同享有的一般人格权,骨灰作为自然人去世后的人身化作物,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杨甲、杨乙作为杨某子女均享有对亡父祭奠、追忆的权益。杨某去世后,杨乙对其骨灰进行安葬符合中华民族入土为安的文化传统,但应提前通知杨甲,以便杨甲的祭奠与吊唁。杨乙擅自移走骨灰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杨甲的祭奠性权益并对其情感造成一定伤害,因此应赔偿杨甲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金额由法院酌定。鉴于杨某骨灰现已安葬完毕,再行变动有违公序良俗且无必要,故法院对杨甲要求将骨灰迁回原处的请求无法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杨乙赔偿杨甲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千元,驳回杨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民有权参加亲属葬礼 治丧者应及时通知  

  【案例回顾】徐甲于1993年2月与李某再婚,婚后无子女。李某诉称2006年,徐甲之女徐乙将徐甲带走,直至徐甲去世,李某再未能与徐甲相见,李某只能通过徐甲的单位获取徐甲信息,后从其单位得知徐甲已去世。李某认为,因徐乙擅自将徐甲抢走,致使李某和徐甲夫妻分离,且徐甲去世后,徐乙也没有及时告知,致使李某无法得知参加徐甲的追悼会,至今不知徐甲墓地位置,侵犯了李某的知情权和对徐甲进行祭奠的权益,故李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徐乙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徐乙辩称:李某和徐甲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徐甲曾经表示欲与李某离婚。自2005年徐甲自愿搬至徐乙处居住,此后十年间徐乙和李某之间未曾有过联系,徐乙根本没有李某的联系方式,故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自然人去世后,其近亲属参加逝者殡葬仪式属我国传统习俗,也是近亲属表达哀思、怀念的方式。李某和徐甲系夫妻关系,徐乙应该及时告知李某关于徐甲去世以及后续丧葬事宜,便于李某祭奠。徐乙未及时告知李某其夫的死讯及丧葬时间,致使李某无法参加其夫的殡葬仪式,对李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故李某起诉要求徐乙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最终判决:徐乙向李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元。

    

  “墓碑落款权”是善良风俗应当保护  

  【案例回顾】李甲与李乙系兄妹关系,二人因拆迁及赡养问题产生矛盾,长期不相往来,其父母均随兄长李甲共同居住。2004年,兄妹的父亲李某去世,由李甲安葬父亲,后李乙经多方打听获悉了父亲李某墓葬的具体位置,去祭奠父亲时发现并未将自己的姓名镌刻于其父亲的墓碑之上。因此李乙认为李甲恶意遗漏自己姓名,侵犯其对父亲进行祭奠的权益,故要求李甲补刻自己姓名并当庭向其赔礼道歉。李甲辩称,其仅替其母亲代为办理父亲的丧葬事宜,母亲并未授权其将李乙的姓名刻入父亲的墓碑,且当时李乙与家人矛盾尖锐,如果擅自刻上李乙之名会激化矛盾。  

  【法官说法】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甲同意将李乙姓名补刻于李某墓碑之上。墓碑既是故人安葬地的标志,亦是亲属寄托哀思的载体,在墓碑上镌刻亲属姓名公示了署名者与逝者的特定身份关系,表明了血脉的延续,且李甲、李乙享有平等的对逝去长辈悼念、祭奠的权益,故李甲应在墓碑上补刻李乙姓名。  

  祭祀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减少不必要纷争  

  【案例回顾】姚某承包的土地与刘某家的祖坟相邻,2015年4月清明节,在祭扫祖坟过程中,刘某破坏了姚某的部分土地及地上物,姚某与刘某产生争执。后刘某发现其祖坟的土被人动过,疑心系姚某所为,遂带领亲属至姚某家质问,争执过程中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刘某及其亲属被行政拘留、罚款,姚某多处受伤。故姚某诉至法院,请求刘某及其亲属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0181.1元。  

  【法官说法】姚某与刘某产生矛盾,但双方不能冷静处理,刘某及其亲属以暴力方式殴打姚某,姚某亦与刘某发生肢体冲突,后升级为双方互殴,故双方对于本次事件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刘某及其亲属殴打姚某致其身体多处受伤,刘某及其亲属作为侵权人,应当对姚某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姚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刘某及其亲属连带赔偿姚某损失共计14424.98元。  

  法官提示:丧葬、祭奠应多协商 和睦相处才能告慰亡者  

  (一)安葬逝者,勿忽视其他近亲属。逝者近亲属平等享有对逝者表达追思、追悼吊唁的权益,彼此之间应相互尊重,例如可协商确定逝者骨灰安葬的地点,及时通知其他近亲属参加逝者的葬礼及祭奠活动仪式,而不应隐瞒相关信息,否则可能会因此而承担民事责任。  

  (二)祭奠逝者,勿侵害其他近亲属权益。祭奠性纪念物在逝者近亲属心中具有重要的精神利益,不仅涉及逝者近亲属的人格利益,也可能影响到其外部社会评价,所以在祭奠逝者时应特别注意:安放、转移骨灰、遗像等祭奠性纪念物前应与其他各方平等商议;应依当地习俗篆刻墓碑碑文署名等。  

  (三)告慰逝者,近亲属当妥善协商解决矛盾。祭奠作为一种情感寄托方式,是亲属间相互连接的情感纽带之一,应保障各方对逝者进行祭奠的权益,如就此产生争议应积极沟通协商,尊重风俗,互谅互让。  

  (四)维护祖坟,近亲属与他人当相互礼让。逝者近亲属祭拜时应文明祭扫,除表达对先辈的尊敬之情外,亦应尊重他人,遵循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不得随意破坏环境,不得损害他人财物;社会公众亦应心存理解,尊重传统礼法,对祭扫活动给予充分的理解,适当予以方便,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纷争和无谓的伤害。  

  惆怅东栏一株雪,人生看得几清明。祭奠先祖,缅怀亲人,寄托哀思既是中华民族礼法传统的传承,也是逝者近亲属实现人格利益的重要方面。逝者长已矣,生者作为手足同胞更应相互体谅而非同室相煎,通过协商解决丧葬、祭奠事宜,和睦相处,告慰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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