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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用人单位培训规定“服务期” 员工离职是否违约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311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图片来源网络  

    导语:每年都有许多劳动者更换工作,但有的劳动者换工作的时候会受到服务期的限制,到底什么是服务期,什么情况下能约定服务期,违反服务期又会导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以下,首都政法综治网为您整理出关于服务期的那些事儿,帮助大家对服务期有个大致的了解。

  【定义:什么情况下可以约定服务期?】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这里包括两个条件:第一,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这里的专项培训费用一般是指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二,对劳动者进行时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比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因而把劳动者送出去培训,回来以后从事这方面的工作,这就属于我们所说的培训。

  需要强调的是培训必须是专业技术培训,这并不包括一般的职业岗前培训,比如参加会议,找本单位职工来讲解一下等等不属于我们所说的可以约定服务期的专业技术培训。只有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法官释法:违约金过高如何评判】

  违反服务期后高额的违约金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

  这要根据违约金的金额与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数额对比来判断,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举个例子,小张入职后从事销售工作,单位将其作为重点培养对象,并送其脱产前往某商学院精英班进修学习,单位为此支付5万元,并与其签订了5年期的服务合同,工作2年后,小张认为需要更高的平台发展自己,提出离职,这时候小张就需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小张尚有3年服务期未履行,因此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应当不高于剩余年限应当分担的比例3万元。

  【劳动者声音:单位过错如何评判】

  服务期满前若因单位过错导致劳动者离职,劳动者是否需要支付服务期违约金?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情形的,劳动者不需要支付服务期违约金即可离职。这些法定情形包括: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这些情形下,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例如,小李进入单位后,单位对其进行了专项业务培训,并支付了四千余元的培训费用,并约定了1年的服务期,用人单位还要求劳动者书面承诺:本人承诺自学习之日起在公司供职底限时间壹年,一年内无论任何原因离职,本人将支付此次学习费用。单位一直不给小李缴纳社会保险,小李愤然提出辞职,单位拿着小李的承诺起诉小李要求返还全部培训费用,法院调查后发现用人单位确实未给小李缴纳社会保险,最终认定小李的辞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约定的“无论任何原因离职,都需要支付学习费用”的条款无效,最终驳回了单位的诉讼请求。

  【用人单位声音:劳动者过错如何评判】

  若因劳动者过错导致单位解除合同,劳动者是否还需要支付服务期违约金?

  如果劳动者存在以下五种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这些情形下,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具有重大过错,属于变相阻碍服务期违约金条款的实现,因而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提前解约并主张违约金的权利。

  【限制:服务期的年限如何确定?】

  关于服务期的年限。在立法过程中,一种意见认为,约定服务期限制了劳动者自由流动,对市场配置有影响,要有公共政策手段配合,做出限制,不能任由双方约定,如法律应当做出规定服务期最长不能超过几年。

  另一种意见认为,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短期限。只要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受训劳动者就有义务为用人单位最少服务一定年限,否则,就有义务承担赔偿培训费用的责任,只是按比例递减而已。

  所以,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付费在职培训后,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接受专业技术培训以后的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可以看出,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没有对服务期的年限做出具体规定。应当理解为服务期的长短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但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议确定服务期年限时要遵守两点:第一,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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