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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反家暴法》一周年调研:争财与外遇为两大导火索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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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2017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周年,海淀法院将《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受理的24件申请人身保护令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后发现:九成以上的家暴受害者为女性,施暴者几乎均为男性。  

  受害者和施暴者多集中在年龄为30-49岁的中年人,退休人员和无业人员更容易成为家暴的对象,退休人员和无业人员占全部受害者比例超过了七成。  

  目前,引发家暴的主要原因分别是财产纠纷和外遇,约三分之二的家暴案件是由这二者引发。家暴的主要方式为“殴打”和“辱骂”,当前家暴行为大多同时存在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  

  家暴具有长期性、反复性、控制性特点  

  法官发现,家暴具有长期性、反复性和控制性三大特点。传统观念中,大多数人认为家庭暴力不过是家务纠纷,不应宣扬,外人也不便于插手。面对家庭暴力,受害一方往往选择隐忍,这更放纵了施暴方肆无忌惮的实施暴力,使暴力行为变本加厉。  

  很多受害者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前曾多年遭受家庭暴力且一直持续至今长期性特点较为突出。而施暴者的家暴行为可能因公安机关出警制止或在离婚诉讼中经调解暂时收敛,但经过一段时间又出现反复。  

  不论是身体暴力或精神暴力,家暴行为都是意图对家庭暴力受害者进行人身和精神控制,造成受害人恐惧施暴者的精神状态,并达到控制人身或财产的目的。  

  面对家暴“第一次”就要勇敢说不  

  72岁高龄的张女士与73岁的杨先生结婚四十年间,因家庭琐事长期遭受杨先生殴打、辱骂,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且身体欠佳,而杨先生毫无改正家暴行为的迹象,张女士提起离婚诉讼。  

  同时,杨女士决定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杨先生实施家庭暴力,并请求裁定杨先生从共同居住的房屋迁出。最终,法院鉴于杨先生无其他房屋居住,裁定仅支持禁止杨先生实施家庭暴力。  

  法官告诉记者,许多家庭暴力受害者常年忍受殴打、辱骂,因为维护家庭或子女幼小等原因未能及时寻求法律救济。  

  “反家暴法实施后,家暴受害者即使不提起离婚诉讼,也可以单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自己和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如果暂时仍然与家庭暴力施暴者共同居住,也应准备一些自我保护手段。”法官举例说,如在可能遭受暴力时,提前离开住所,避免身处厨房、杂物间等存在危险物品的空间。  

  法官还提示,遭遇家暴时,受害人首先可以向施暴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保留相关证据,包括照片、就诊记录、诊断证明、报警记录等,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面对家暴要注重防范精神暴力  

  32岁的常女士与大自己两岁的郝某结婚7年,育有两子。怀孕期间,常女士遭郝某用板凳暴打。郝某还经常不让常女士回家,在常女士的电脑、手机和汽车中安装监控定位软件,留存常女士的网络账号密码。  

  长期的跟踪、骚扰让常女士严重失眠,心理恐惧,被诊断为重度抑郁和重度焦虑。虽然她曾多次报警,但无法制止郝某的家暴行为。之后,常女士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最终裁定,禁止郝某殴打、危险、骚扰、跟踪、接触常女士。如郝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解释,家庭暴力通常具有多种行为方式,除殴打外还经常伴随骚扰、跟踪、威胁等行为,给受害者造成巨大的心理危害,影响受害者的工作和生活,也使得受害者不敢寻求帮助。  

  法官提示,受害者为了避免施暴者实施跟踪、监视社交网络,也需要掌握一些基本防范技能进行自我保护:  

  第一,通知亲友、工作单位,不要将自己的地址、手机号等信息告诉施暴者;  

  第二,提高网络账户安全等级,不要在社交网络暴露过多个人信息;  

  第三,随身携带重要身份证件,便于离开被施暴者监控的住所。  

  “需要注意的是,精神暴力的举证通常更加困难,如果要寻求法律救济,家庭暴力受害者应注意保留证据,例如施暴者辱骂、威胁的短信、邮件,对骚扰电话进行录音,对前往工作单位骚扰的可以请求单位保留监控录像等。”  

  面对家暴要优先保护孩子  

  孙女士的女儿正在进行离婚诉讼,女婿商先生为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在孙女士送孩子上学时开车尾随,用黑色塑料袋从头套住孙女士,勒住脖颈并击打头部,然后抢走孩子欲开车离开,被孙女士挣脱后阻止又继续当街殴打,并使孩子腿部受伤。  

  警察赶到制止后,商先生一直抓住孩子不放,使小孩惊恐哭闹直至半夜两点,此后商先生一直未停止跟踪行为。最后,法院发出禁止商先生对孙女士及其近亲属跟踪、威胁和实施家庭暴力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官提醒,离婚纠纷中,部分当事人为了获得抚养权而出现抢夺孩子的情况,给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造成极大威胁。如遭遇家庭暴力,为保护未成年人,应该尽量将其带离;或提前告知孩子如面对家暴而应该优先保护自身安全,尽量通过报警或寻求帮助等方式制止家暴。  

  法官调研: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亟待完善  

  海淀区法院经过调研,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适格被申请人范围待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内容需充实、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有难度、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时点法律实践不统一。  

  依据《反家庭暴力法》,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应当是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或与之共同居住的人。而实践中,配偶、母子兄妹等近亲属、翁婿等姻亲以及继母与成年继子这类家庭变动形成的关系,较容易判断属于家庭成员范围。  

  法官发现,在前来法院咨询的当事人中,存在以曾有配偶关系的相对人为被申请人的情况。对该类人是否可以成为被申请人,有法院认为,该情形中双方不再具有家庭关系,也不再共同生活,因此被申请人不适格;但也有法院为已经离婚的前配偶关系当事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官建议,为更好地保障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一般语境中对“家庭成员”存在较为宽泛的理解。对于曾有配偶关系当事人间暴力侵害的情形多源于婚姻存续时遗留的问题,建议对与申请人现有或曾有配偶、姻亲、继父母子女等关系的相对人认定为适格的被申请人。  

  另外,法官调研发现,大多数裁定书较少说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系、证明家庭暴力事实的有关证据,也未明确是基于何种情形作出裁定,而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应当送达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等相关组织,由其协助执行。如果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缺少上述事实、证据及作出裁定的理由,将不利于相关组织对潜在或既存的家庭暴力情形进行有效预防和制止。  

  据统计,有多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存在扣除审限或审理超期的情况。造成超期的原因主要是申请人未能及时提供遭受家庭暴力的充分证据,法院审查后难以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但又不宜直接驳回申请。  

  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裁判文书“自作出之日生效”和“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这两种生效时点。“送达生效”不利于及时保护被害人人身安全,难以及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但“作出生效”使申请人无法在裁定作出后、送达前知晓并遵守该裁定,也难以保障其在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复议的权利。  

  针对上述问题,海淀区法院建议:结合立法目的来确定被申请人范围,对与申请人现有或曾有配偶、姻亲、继父母子女等关系的相对人认定为适格的被申请人;写明事实理由充实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立审工作流程。此外,需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在节假日受理情况紧急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法律链接:  

  申请人身保护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申请人身保护令,应向以下之一法院提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人身保护令,应提交相应证据:  

  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医疗机构做出的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等可成为法院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具体包括照片、就诊记录、诊断证明、报警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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