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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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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薛应军)3月22日,金融监管总局就《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20日。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原则上不得参与发放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办法》在2007年发布、2011年修订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状况和学习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形成。

  《办法》共为8章62条,包括总则、银团成员、银团贷款的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合同、银团贷款管理、银团贷款转让交易、监督管理和附则等部分。增加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的相关内容,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要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丰富银团筹组模式、优化分销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规则,提升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便利性。规范银团贷款收费,进一步完善银团定价机制。对银团贷款管理提出了更为系统化的要求。

  《办法》从筹组模式、分销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等方面对商业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要求进行优化,纳入分组银团模式,并对分组银团的组别设置、代理行等提出明确要求。按照兼顾效率和风险分散的原则,将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和分销份额的原则下限分别由20%、50%调整为15%、30%。允许银行将银团贷款以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整体按比例拆分的形式进行部分转让。

  银团贷款除提供一般贷款服务外,还提供银团筹组、分销、代理等类投行业务,合理收费是银团贷款良性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办法》在“自愿协商、公平合理、质价相符”收费原则基础上,增加“公开透明”“息费分离”两项。要求银行完善定价机制,明确内部执行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规定银行不得通过虚假组团、内部组团等方式,违规向借款人收费、提高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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