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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最高法发布第四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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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王蓉)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以高水平司法推动种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为加快推进种业振兴和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更加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过去一年审结案件中评选出第四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15件,现予发布。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案例类型较为全面、品种类型较为广泛、诉争利益较大等特点。涉及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中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类案件,其中民事侵权及合同案例13件,品种权授权行政案例1件,刑事案例1件。所涉植物品种涵盖面较广,既有小麦、水稻、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也有辣椒、甜瓜、大豆等经济作物。案件所涉品种的经济价值较大,8件案例诉争标的额超过百万元,个别案件更是高达数亿元,受到业内广泛关注。

  记者了解到,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坚持严格保护的司法导向。在涉“沃玉3号”玉米品种父母本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中,对违反保密约定对外销售杂交种亲本繁殖材料的行为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量刑并处罚金,加大涉种子犯罪惩治力度。积极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切实提高侵权代价。2件案例适用惩罚性赔偿。在“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明确惩罚性赔偿基数难以精确计算时可以基于在案证据裁量确定,二审据此全额支持权利人300 万元赔偿诉讼请求。用足用好法律手段和裁量空间,确保品种权人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在“利合328”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对明知特定亲本组合系用于生产杂交种授权品种仍予以销售的行为认定为帮助侵害杂交种品种权,有效延伸杂交种品种权的维权环节。在“登海605”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判令将公司作为侵权工具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万糯2000”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判令组织主导多人生产、繁殖的组织者对被组织者实施的全部被诉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最大限度保障权利人利益。在“奥黛丽”辣椒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以侵权人与品种权人之间的事前约定作为确定侵权赔偿的重要参考,破解侵权赔偿举证难题。在以判决结案的11件侵害品种权民事案件中,4件赔偿请求得到全额支持,4件获赔数额超百万元。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坚持能动履职的司法导向。活用善用调解和解手段解决纠纷,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在“五山丝苗”水稻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及侵权两案中,涉案企业均为种业头部企业且有长期合作基础,审理法院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彻底解决宿怨,实现共赢发展。

  此外,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还体现了坚持协同提升的司法导向。积极推进民事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保护协同,提升整体保护效果。在“远科105”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基于当地农业行政部门对种子的抽样、送检和现场勘验记录,依法认定侵权人“真假混卖”逃避监管的事实,据此加大判赔力度。在“菏豆33号”大豆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基于种子生产经营者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记载的产量推算侵权规模,确保权利人得到足额赔偿。监督支持品种权授权确权行为,促进提高授权质量。在“农麦168”小麦植物新品种授权案中,明确授权程序中DUS测试地点的确定应当根据说明书中对品种适于生长的区域、环境等的记载,结合品种类型及育种过程和方法综合作出认定,以能够保证品种的性状得到充分表达为标准,为相关授权程序作出明确司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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