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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新修订的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发布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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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薛应军)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新修订的《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提升检察官队伍素质能力,促进新时代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高质量发展。

  《条例》共8部分59条内容。指出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主线,以提升法律监督能力为核心,以提升检察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为重点,全面推进检察官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条例》要求,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由最高检统一管理,省级检察院统筹负责,各级检察院按管理权限分级实施。下级院应当定期向上级院报告教育培训工作情况。明确了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党组主责、政治部门主管、业务部门主导、国家检察官学院和分院承办的职责分工。

  《条例》对教育培训分类及内容进行明确。其中,检察官政治轮训实行分级分层组织,突出政治建设融入业务培训。初任检察官统一职前培训,时间为一年,集中教学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初任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任职培训,应当在任职前或任职后1年内完成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晋升高级检察官培训应当在晋高1年内完成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0天或230学时。检察官在职期间的岗位培训,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90学时。

  《条例》指出,检察官教育培训以脱产培训、自学、检察委员会和检察官联席会议学习、岗位练兵等方式进行。推行线上线下融合、线上咨询答疑、远程案例研讨和会诊等各类教育培训形式。推进跨地区、跨部门共同开展法律职业共同体人员或相关行政部门人员同堂培训。深化检察机关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交流合作。

  《条例》强调,检察官参训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考察、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检察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未通过培训考核的,检察官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要健全检察官教育培训登记管理制度、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跟班管理制度、检察官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制度等,加强对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条例》还对教育培训组织管理,教育培训机构以及教育培训师资、课程、教材、经费等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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