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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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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张晓娜)6月30日,为规范个人信息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促进个人信息跨境安全、自由流动,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的《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29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通过签订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不满100万人的;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未达到10万人个人信息的;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未达到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

  《征求意见稿》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前,应当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重点评估:个人信息处理者和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出境个人信息的数量、范围、类型、敏感程度,个人信息出境可能对个人信息权益带来的风险;境外接收方承诺承担的责任义务,以及履行责任义务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保障出境个人信息的安全;个人信息出境后泄露、损毁、篡改、滥用等的风险,个人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渠道是否通畅等;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法规对标准合同履行的影响;其他可能影响个人信息出境安全的事项。

  《征求意见稿》明确,在标准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重新签订标准合同并备案: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目的、范围、类型、敏感程度、数量、方式、保存期限、存储地点和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用途、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延长个人信息境外保存期限的;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法规发生变化等可能影响个人信息权益的;可能影响个人信息权益的其他情况。

  此外,《征求意见稿》强调,参与标准合同备案的机构和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非法使用。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发现通过签订标准合同的个人信息出境活动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不再符合个人信息出境安全管理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个人信息处理者终止个人信息出境活动。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立即终止个人信息出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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