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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教育部、海南省政府联合印发《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暂行规定》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479

  记者4月23日从教育部获悉,教育部联合海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了《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暂行规定》,系统设计了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的基本规则。

  据介绍,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是中外合作办学模式之外的新探索。与既有的中外合作办学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举办主体,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不需要中方教育机构共同参与举办,但中国境内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可以通过提供土地、校舍、资金等资源参与办学。二是办学层次,办学机构限于实施理工农医类学科本科及以上高等教育,确有必要的可实施专科教育。三是学校治理,在决策机构人员构成、招生、教学、学术治理等方面有更大的自主性。

  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所设立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到中国法律保护。办学机构除了享受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规定的优惠和扶持政策外,还可以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规定的优惠政策。规定同时强调,办学应当遵守中国法律,符合公益性原则,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办学机构作为中国的高等教育法人,要接受中国法律的监管。(记者施雨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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