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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银保监会发文明确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基本条件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702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薛应军)11月21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决策部署,明确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基本要求,推动保险公司积极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

  《通知》共15条。明确保险公司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且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与银行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实现系统连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和交互的,可以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此外,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豁免第一款关于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可向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提供符合要求的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同时,要求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保险期间不短于5年;保险责任限于生存保险金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能够提供趸交、期交或不定期交费等方式满足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交费要求等。

  《通知》还规范个人养老金业务的资金管理、合同管理、销售管理、客户服务,明确对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监管要求以及对银保信公司建设维护银保行业信息平台等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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