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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签了买房合同又不想要了,法院判违约金30万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697
北京房产律师 |   周先生去年签合同买房,今年不想要了。为了解除合同,少付违约金,他将开发商告上法庭。通州法院今天发布消息说,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合同解除,周先生损失30万违约金。   周先生十多年前来京“漂”着,收入不稳定。为了结婚,他去年12月和某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一套价值660万元的商务型公寓。合同约定,签约当日,周先生支付10万元定金和56万元房款,应于2020年6月31日前支付第二笔房款66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三笔房款120万元。   但是今年市场环境突变,周先生之前拿到的好多订单都被取消,收入锐减,仅够维持日常开销,面对着几百万的房款,周先生感觉压力山大。考虑再三,决定要把房子退了,结婚的事儿,顺其自然吧。   但是他和开发商的协商并不顺利。无奈中,周先生向通州法院起诉,要求解除预售合同,退还购房款。庭审过程中,开发商表示,如果解除预售合同,则周先生需按照预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总房价20%的违约金。   周先生说,他现在经济收入中断,有多笔银行欠款处于交付利息及最低还款状态,生活都已经步履维艰,实在无力支付剩余房款,他说,愿意承担违约金以解除预售合同,但要求调低预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只承担10万元。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解除预售合同,开发商退还周先生购房款36万元,剩余购房款折抵违约金,不予退还。周先生为自己的购房和反悔行为,付出了30万元的代价。   法官表示,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当事人应遵守并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买房前要对自己的真实购房能力和未来收入有理性认识,避免因种种突发因素导致无力负担房款,被迫解除合同而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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