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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为继子购车离婚后要求返还购车款,继母诉讼被驳回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364
北京房产律师 |

  刘先生与张女士再婚,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为儿子小刘购买了一辆越野车。如今,二人离婚,张女士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小刘返还50%的购车款271960元。海淀法院近日审理判决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本案诉讼前,张女士与小刘就车辆所有权问题已产生争议并提起过诉讼。法院审理认定,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小刘,购车合同和购车发票上的购车人也是小刘。张女士主张属于借名买车,但未提供证据,因此,法院判决车辆所有权人为小刘。

  本次诉讼中,小刘辩称,张女士与其父刘先生再婚十多年,越野车是二人为资助自己结婚购买,车辆的首付款和偿还的贷款都是二人对自己的赠与;此外,刘先生与张女士同时也给张女士的女儿购买了车辆;并且,越野车一直由自己使用,刘先生与张女士另有车辆,该越野车并非家庭共同生活使用,所以自己不构成不当得利。小刘还说,双方产生矛盾后,张女士擅自将车开走,这次就是想通过诉讼方式拿回车辆。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对张女士出资购车的性质产生争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女士作为给付一方主张继子不当得利,应负有举证责任,但本案中,张女士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继子小刘构成不当得利。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张女士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对于该案,法官进一步解释道,不当得利要符合四个构成要件:一是一方获利;二是他方受损;三是获利无法律或合同依据;四是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给付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证明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给付目的错误。本案中,继母的支付行为属于有明确给付目的的行为,即为继子名下车辆支付购车款,不存在给付目的错误。继母主张赠与在其与刘先生离婚后转化为不当得利,应当举证证明双方约定了赠与是以其与刘先生的婚姻关系存续为前提,此时离婚才能够成为不当得利成立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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