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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分手后写下青春损失费欠条 内容不合法无效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470
  邓女士与刘先生原系恋人,双方自2002年至2007年期间同居在一起。2007年解除同居关系时,邓女士要求刘先生赔偿其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肉体损失费和感情损失费共计10万元,并强迫刘先生为其出具了欠条,事后刘先生报了案,但经派出所调查处理未果。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欠条无效。

  在庭审中,邓女士不认可欠条为刘先生在她的胁迫下书写,但认可欠条上所载明的10万元为青春、精神、肉体和感情损失费。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刘先生所写欠条无效。

  法官讲法:

  欠条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成立的有效凭据,欠条所载明的内容应该具有合法的依据。

  本案中,刘先生出具的欠条所记载的内容表明其与邓女士解除同居关系后,邓女士提出刘先生给付其青春、精神、肉体及感情损失费的要求,因该要求缺乏法律依据,不具有合法性,法院判决确定欠条无效。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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